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中,體現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精神,貫徹國家現行的有關方針政策,以便為安全生產、改善生活的勞動條件、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保證產品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提供必要的條件,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及其制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凈化與防護要求的建筑物以及臨時性建筑物的設計。
第1.0.3條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及其制冷設計方案,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工藝和使用要求、室外氣象條件以及能源狀況等,同有關專業相配合,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1.0.4條 采暖、通風和空調節及其制冷系統所用設備、構件及材料,應根據國家和建設地區現有的生產能力和材料 供應狀況等擇優選用,盡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設備的系統列和規格型號,應盡量統一。
第1.0.5條 編制設計文件時,應根據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裝置的數量及其復雜程度,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以及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表等。
第1.0.6條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系統,應在便于操作和觀察的地點設置必要的調節、檢測和計量裝置。
第1.0.7條 布置設備、管道及配件時,應為安裝、操作和維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對于大型設備和管道,應根據需要在建筑設計中預留安裝和維修用的孔洞,并應考慮有裝設起吊設施的可能。
第1.0.8條 設計中,對于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設備及管道,當有可能傷及人體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1.0.9條 位于地震區和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工程,布置設備和管道時,應根據需要分別采取防震和有組織排水等措施。
第1.0.10條 根據本條規范進行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及其制冷設計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室內外計算參數
第一節 室內空氣計算參數
第2.1.1條 設計集中采暖時,冬季室內計算溫度,應根據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間,宜采用16-20°C;
二、生產廠房的工作地點:
輕作業 不應低于15°C
中作業 不應低于12°C
重作業 不應低于10°C
注:(1)作業各類的劃分,應按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
。2)當每名工人占用較大面積(50-100m2)時,輕工業可低至10°C;中作業可低至
7°C,重作業可低至5°C。
三、輔助建筑及輔助用室,不應低于下列數值:
浴室 25°C
更衣室 23°C
托兒所、幼兒園、醫務室 20°C
辦公用室 16-18°C
食堂 14°C
盥洗室、廁所 12°C
注:當工藝或使用條件有特殊要求時,各類建筑物的室內溫度,可參照有關專業標準、規范的
規定執行。
第2.1.2條 設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內生活地帶或作業地帶地平均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二、生產廠房的工作地點,當室內散熱量小于23W/m3[20kcal/(m3•h)]時,不宜大于0.3m/s;
當室內散熱量天于或等于23W/m3時,不宜大于0.5m/s。
注:設置空氣調節的條件,應符合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
第2.1.4條 當工藝無特殊要求時,生產廠房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應根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其與工作地點溫度的允許溫差,按表2.1.4確定。
夏季工作地點(°C)表2.1.4
夏季通風室外 計算溫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許溫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點溫度 ≤32 32 32-25 35
注:如受條件限制,在采取通風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本表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C。
第2.1.5條 設置局部送風的生產廠房,其室內工作地點的允許風速,應按本規范第4.3.5條至第4.3.7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2.1.6條 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舒適性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
溫度 應采用24-28°C
相對濕度 應采用40%-65%
風速 不應大于0.3m/s
二、工藝性空氣調節室內溫度基數及其允許波動范圍,應根據工藝需要并考慮必要的衛生條件
確定;工作區的風速,宜采用0.2-0.5m/s,當室內溫度高于30°C時,可大于0.5m/s。
注:設置空氣調節的條件,應符合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
第二節 室外空氣計算參數
第2.2.1 條采暖室外計算溫度,應采歷年平均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
注:本條及本節其他文中所謂"不保證"。系針對室外空氣溫度狀況而言,"歷年平均不保證",
系針對累年不保證總天數或小時數的歷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條 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
第2.2.3條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的月平均溫度的平均值。
第2.2.4條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的月平均相對濕度的平均值。
第2.2.5條 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1天的日平均溫度。
第2.2.6條 冬季空調節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對濕度。
第2.2.7條 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的干球溫度。
注:統計干溫球溫度時,宜采用當地氣象臺站每天4次的定時溫度記錄,并以每次記錄值代表
6h的溫度值核算。
第2.2.8條 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的濕球溫度。
第2.2.9條 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
第2.2.10條 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可按下式確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tsh---室外計算逐時溫度(°C)
tw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C),按本規范第2.2.9條采用。
β---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計算平均日較差,應按下式計算:
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 表2.2.10 時刻
時刻
β 1
-0.35 2
-0.38 3
-0.42 4
-0.45 5
-0.47 6
-0.41
時刻
β 7
-0.28 8
-0.12 9
0.03 10
0.16 11
0.29 12
0.40
時刻
β 13
0.48 14
0.52 15
0.51 16
0.43 17
0.39 18
0.28
時刻
β 19
0.14 20
0.00 21
-0.10 22
-0.17 23
-0.23 24
-0.26
Δtr= twg-twp/ 0.52(2.2.10-2)
式中:Δtr---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C),按本規范第2.2.7條采用。
其他符號意義同式(2.2.10-1)。
第2.2.11條 當室內溫濕度必須全年保證時,應另行確定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參數。
僅在部分時間(如夜間)工作的空氣調節系統,可不遵守本規范第2.2.7條至第2.2.10條的規定。
第2.2.12條 冬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風向的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最多風向(靜風除外)的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熱三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第2.2.13條 冬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夏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熱三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年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第2.2.14條 冬季室外大氣壓力,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各月平均大氣壓力的平均值。
第2.2.15條 冬季日照百分率,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條 設計計算用采暖期天數,應按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臨界溫度的總日數確定。
采暖室外臨界溫度的選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條中所謂"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臨界溫度",系指室外連續5天的滑動平
均溫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臨界溫度。
第2.2.17條 室外計算參數統計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實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時,應對氣象資料進行訂正。
第2.2.18條 同區的室外氣象參數,應根據就地的調查,實測并與地理和氣候條件相似的鄰近臺站的氣象資料進行比較確定。
第2.2.19條 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氣象參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二采用。
對于本規范附錄二未列入的城市及臺站,應按本節的規定進行統計確定。對于冬夏兩季各種室外計算溫度,亦可按本規范附錄三所列的簡化統計方法確定。
第三節 夏季太陽輻射照度
第2.3.1條 夏季太陽輻射照度,應根據當地的地理緯度、大氣透明度和大氣壓力,按7月21日的太陽赤緯計算確定。
第2.3.2條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的太陽總輻射照度,可按本規范附錄四采用。
第2.3.3條 透過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標準窗玻璃的太陽直接輻射照度,可按本規范附錄五采用。
第2.3.4條 應用本規范附錄四和附錄五時,當地的大氣透明度等級。應根據本規范附錄六及夏季大氣壓力,按表2.3.4確定。
大氣透明度等級 表 2.3.4
附錄六標定的透明度等級 下列大氣壓力(hPa)(mbar)時的透明度等級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1 1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2 2 2
3 1 2 2 2 2 3 3 3
4 2 2 3 3 3 4 4 4
5 2 3 4 4 4 4 5 5
6 4 4 4 5 5 5 6 6
第三章 采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設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當其位于嚴寒地區或寒冷地區,且在非工作時間或中斷使用的時間內,室內溫度必須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間蓄熱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5°C設置值班采暖。
注:當工藝或使用條件有特殊要求時,可根據需要另行確定值班采暖所需維持的室內溫度。
第3.1.2條 設置集中采暖的生產廠房,如工藝對室內溫度無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積超過1000m2時,不宜設置全面采暖,但應在固定工作地點設置局部采暖。當工作地點不固定時,應設置取暖室。
第3.1.3條 設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圍護結構的傳熱阻,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且符合國家有關節能標準的要求。
第3.1.4條 圍護結構的最小傳熱阻,應按下式確定:
Ro•min=a(tn-tw)/Δtyαn( 3.1.4-1)
或 Ro•min=a(tn-tw)Rn /Δty (3.1.4-2)
式中:Ro•min ---圍護結構的最小傳熱阻(m2•°C/W)(m2•h•°C/kcal);
tn---冬季室內計算溫度(°C)。按本規范第2.1.1條和3.2.4條采用;
tw---冬季圍護結構室外計算溫度(°C),按本規范第3.1.5條采用;
a---圍護結構溫差修正系數,按表3.1.4-1采用;
溫 差 修 正 系 數 表3.1.4-1
圍 護 結 構 特 征 a
外墻、屋頂、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樓板等 1.00
悶頂與室外空氣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等 0.9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外墻上有窗時 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外墻上無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時 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外墻上無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時 0.40
與有外門窗的非采暖房間相鄰的隔墻 0.70
與列外門窗的非采暖房間相鄰的隔墻 0.40
伸縮縫縮、沉降縫墻 0.30
防震縫墻 0.70
Δty ---冬季室內計算溫度與圍護結構內表面溫度的允許溫差(°C),按表3.1.4-2采用;
αn---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系數[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
Rn---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阻(m2•°C/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條不適用于窗、陽臺門和天窗。
。2)磚石墻體的傳熱阻,可比式(3.1.4-1~2)的計算結果小5%。
。3)外門(陽臺門除外)的最小傳熱阻,不應小于按采暖室外計算溫度所確 定的外墻最小傳
熱阻的60%。
。4)當相鄰房間的溫差大于10°C時,內圍護結構的最小傳熱阻,亦應通過計算確定。
。5)當居住建筑、醫院及幼兒園等建筑物采用輕型結構時,其外墻最小傳熱阻,尚應符合國
家現行《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的要求。
允許溫差Δty值(°C) 表3.1.4-2
建筑及房間類別 外墻 屋頂
居住建筑、醫院和幼兒園等 6.0 4.0
辦公建筑、學校和門診等 6.0 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物(潮濕的房間除外) 7.0 5.5
室內空氣干燥的生產廠房 10.0 8.0
室內空氣潮濕正常的生產廠房 8.0 7.0
室內空氣潮濕的公共建筑、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
當不允許墻和頂棚內表面結露時
當僅不允許頂棚內表面結露時
tn-tl 0.8(tn-tl)
7.0 0.9(tn-tl)
室內空氣潮濕且具有腐蝕性介質的生產廠房 tn-tl tn-tl
室內散熱量大于23W/m3,且計算相對溫度不大于50%的生產廠房 12.0 12.0
注:(1)室內空氣干濕溫度的區分,應根據室內溫度和相對濕度按表3.1.4-4確定。
。2)與室外空氣相通的樓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其允許溫差Δty值,可采用2.5oC。
(3)表中 tn---同式(3.1.4-1~2)
tl---在室內計算溫度和相對溫度狀況下的露點溫度(℃)。
換熱系數和換熱阻值 表3.1.4-3
圍護結構內表面特征 an
W/(m2•℃)
[kcal/(m2•h•℃)] Rn
(m2•℃)/W
(m2•h•℃)/kcal
墻、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狀突出物的頂棚,當h/s≤0.3時 8.7(7.5) 0.115(0.133)
有肋狀突出物的頂棚,當h/s<0.3時 7.6(6.5) 0.132(0.154)
注:表中 h-肋高(m);
s-肋間凈距(m)。
室內干溫程度的區分 表3.1.4-4
類別 溫度(℃)
≤12 13~24 >24
相對濕度(%)
干燥 ≤60 ≤50 ≤40
正常 61~75 51~60 41~50
較溫 >75 61~75 51~60
潮濕 - >75 >50
第3.1.5條 確定圍護結構最小傳熱阻時,冬季圍護結構室外計算溫度tw,應根據圍護結構熱惰性指標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圍護結構室外計算溫度 表3.1.5
圍護結構類型 熱惰性指標 tw的取值(℃)
Ⅰ >6.0 tw=twn
Ⅱ 4.1~6.0 tw=0.6twn+0.4tp•min
Ⅲ 1.6~4.0 tw=0.3twn+0.7tp•min
Ⅳ ≤1.5 tw=tp•min
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別為采暖室外計算溫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溫度(℃),按本規范
附錄-采用。
。2)D≤4的實心磚墻,計算溫度tw,應按Ⅱ型圍護結構取值。
第3.1.6條 圍護結構的傳熱阻,應按下式計算:
Ro=1/an+Rj+1/aw (3.1.6-1)
或 Ro=Rn+Rj+Rw (3.1.6-2)
式中:Ro---圍護結構的傳熱阻(m2•℃/W);
an,Rn---同式(3.1.4-1~2);
aw ---圍護結構外表面換熱系數[W/(m2•℃)],按表3.16采用;
Rw---圍護結構外表面換熱系數(m2•℃/W),按表3.16采用;
Rj---圍護結構本體(包括單層或多層結構材料層及封閉的空氣間層)的熱阻(m2•℃/W)。
換熱系數和換熱阻值 表3.1.6
圍護結構內表面特征 aw
W/(m2•℃)
[kcal/(m2h•℃)] Rw
(m2•℃)/W
(m2•h•℃/kcal)
外墻和屋頂 23(20) 0.04(0.05)
與室外空氣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 17(15) 0.06(0.07)
悶頂和外墻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 12(10) 0.08(0.10)
外墻上無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 6(5) 0.17(0.20)
第3.1.7條 設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陽臺門和天窗的層數,可按表3.1.7采用。
窗、陽臺門和天窗層數 表3.1.7
建筑物及房間類別 室內外溫度
(℃) 層數
外窗 陽臺門 天窗
民用建筑(潮濕的公共建筑除外) <33
≥33 單層
雙層 單層
雙層 -
-
干燥或正常濕度狀況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 <36
≥36 單層
雙層 -
- 單層
單層
潮濕的公共建筑、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 <31
≥31 單層
雙層 -
- 單層
單層
散熱量大于23W/m3,且室內計算相對濕度不大于50%的生產廠房 不限 單層 - 單層
注:(1)表中所列的室內外溫差,系指冬季內計算溫度和采暖室外計算溫度之差。
(2)高級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經技術經濟比較設置雙層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條規定的
限制。
第3.1.8條 設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滿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 其開窗面積應盡量減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墻面積比,應按國家現行的《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執行。
第3.1.9條 集中采暖系統的熱媒,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供熱情況和當地氣候特點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按下列規定選擇:
一、民用建筑應采用熱水作熱媒;
二、 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當廠區只有采暖用熱或以采暖用熱不主時,宜采用高溫水作熱
媒;當廠區供熱以工藝用蒸汽為主,在不違反衛生、技術和節能要求的條件,可采用蒸汽作熱
媒。
注:(1)利用余熱或天然熱源采暖時,采暖熱媒及其參數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輻射采暖的熱媒,應符合本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
第3.1.10條 散熱器采暖系統的熱媒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級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醫遼衛生及托幼建筑等,熱水溫度宜采用95°C;其他民用建
筑,熱水溫度不應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纖維和木屑等有機物質的生產廠房,熱水溫度不應高于130°C,蒸汽溫度不應
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生產廠房,熱媒溫度不應高于上述物質自燃點的80%,且熱
水溫度不應高于130°C,蒸汽溫度不應高于110°C。
注:有根據時,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節 熱負荷
第3.2.1條 冬季采暖通風系統和熱負荷,應根據建筑物下列散失和獲得的熱量確定:
一、圍護結構的耗熱量;
二、加熱油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的耗熱量;
三、加熱油門、孔洞及相鄰房間侵入的冷空氣的耗熱量;
四、水分蒸發的耗熱量;
五、加熱由外部運入的冷物料和運輸工具的耗熱量;
六、通風耗熱量;
七、最小負荷班的工藝設備散熱量;
八、熱管道及其他熱表面的散熱量;
九、熱物料的散熱量;
十、通過其他途徑散失或獲得的熱量。
注:(1)不經常的散熱量,可不計算。
(2)經常而不穩定的散熱量,應采用小時平均值。
第3.2.2條 圍護結構的耗熱量,應包括基本耗熱量和附加耗熱量。
第3.2.3條 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Q=aFK(tn-twn) (3.2.3)
式中:Q---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W)(kcal/h);
F---圍護結構的面積(m2);
K---圍護結構的傳統系數[W/(m2•℃)][kcal/(m2•h•℃)];
twn---采暖室外計算溫度(℃),按本規范第2.2.1條采用;
tn,a---與本規范第3.1.4條相同。
第3.2.4條 計算圍護結構耗熱量時,冬季室內計算溫度,應按本規范第2.1.1條采用,但層高大于4m的生產廠房,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應采用工作地點的溫度;
二、墻、窗和門、應采用室內平均溫度;
三、屋頂和天窗,應采用屋頂下的溫度。
注:(1)屋頂下的溫度,可按下式計算:
td=tg+ΔtH(H-2) (3.2.4-1)
式中:td---屋頂下的溫度(℃)
tg---工作地點溫度(℃〕
ΔtH---溫度梯度(℃/m);
H---房間高度(m)
。2)室內平均溫度,應按下式計算:
tnp=(td+tg)/2 (3.2.4-2)
式中:tnp ---室內平均溫度(℃);
td ,tg---與式(3.2.4-1)相同。
。3)散熱量小于23W/m3的生產廠房,當其溫度梯度值不能確定時,可用工作地點溫度計算圍
護結構耗熱量,但應按本規范第3.2.7條的規定進行高度附加。
第3.2.5條 與相鄰房間的溫差大于或等于5°C時,應計算通過隔墻或樓板等的傳熱量。
第3.2.6條 圍護結構的附加耗熱量,應按其占基本耗熱量的百分率確定。各項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規定的數值選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東北、西北 0%~10%
東、西-5%
東南、西南-10%~-15%
南 -15%~-30%
注:(1)選用修正率時,應考慮當地冬季日照率、輻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擋等情況。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區,東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東、西
向可不修正。
二、風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風的高地、河邊、海岸、曠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鎮、廠區內特
別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圍護結構附加5%~10%。
三、外門附加率:
當建筑物的樓層數為n時:
一道門65n%
兩道門(有一個門斗)80n%
三道門(有兩個門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產廠房的主要出入口:500%
注:(1)外門附加率,只適用于短時間開啟的,無熱風幕的熱門。
。2)陽臺門不應考慮外門附加。
第3.2.7條 民用建筑和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物(樓梯間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間高度大于4m時,每高出1m應附加2%,但總的附加率不應大于15%。
注:高度附加率,應附加于圍護的基本耗量和其他附加耗熱量上。
第3.2.8條 加熱由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的耗熱量,應根據建筑的門窗構造、門窗朝向、熱壓和室外外風速等因素,按本規范附錄七確定。
第3.2.9條 改建或擴建的建筑物,以及與原有熱網相連接的新增建筑物,按本規范確定采暖熱負荷時,尚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三節 散熱器采暖
第3.3.1條 散熱器的工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媒為熱水時,各種類型的散熱器,應按制造廠的規定選用;
二、熱媒為蒸氣,鑄鐵柱型和 長翼型散熱器,不應高于200KPa(2kgf/cm2);鑄鐵圓翼型散熱
器,不應高于40KPa(4kg/cm2)。
第3.3.2條 選擇散熱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觀,易于清掃的散熱器;
二、放散粉塵或防塵要求較高的生產廠房,應采用易于清掃的散熱器;
三、具有腐蝕性氣體的生產廠房或相對濕度較大的房間,宜采用鑄鐵散熱器;
四、熱水采暖系統采用鋼制散熱器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蒸氣采暖系統不應采用鋼制柱
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熱器。
第3.3.3條 布置散熱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散熱器宜安裝在外墻窗臺下;
二、兩道外門之間,不應設置散熱器;
三、樓梯間的散熱器,應盡量分配在底層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層。
第3.3.4條 散熱器應明裝;內部裝修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筑可暗裝;托兒所和幼兒園應暗裝或加防護罩。
第3.3.5條 鑄鐵散熱器的組裝片數,不宜超過下列數值:
柱型(M132)20片
柱型(細柱)25片
長翼型 7片
第3.3.6條 確定散熱量數量時,應考慮其連接方式、安裝形式、組裝片數、熱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對散熱量的影響。
第3.3.7條 確定散熱器數量時,柱型散熱器面積可比計算值小0.1m2;翼型和其他散熱器的散熱面積可比計算值小5%。
第3.3.8條 民用建筑和室內溫度要求比較嚴格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排 保溫管道;明設時,應考慮管道的散熱量對散熱器數量的折減;暗設時,應考慮管道中水的冷卻對散熱器數量的附加。
第3.3.9條 采暖系統制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媒為熱水時,多層和高層建筑物宜采用單管系統;
注:(1)設計時,應計算熱媒在管道中的溫降。
。2)水平單管串聯系統,必須采取有利于管道伸縮的措施。
二、熱媒為蒸時,宜采用上行下給式雙管系統。
注:當疏水器集中設置時,高壓蒸氣采暖系統宜用同程式。
第3.3.10條 民用建筑及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物的采暖系統,條件許可時,南北向房間宜分環設置。
第3.3.11條 高層建筑的熱水采暖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高度超過50m時,宜豎向分區供熱;
二、一個垂直單管采暖系統所供層數,不宜大于12層。
第3.3.12條 垂直單、雙管采暖系統,同一房間的兩組散熱器可串聯連接;貯藏室、盥洗室、廁所和廚房等輔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熱器,亦可同鄰室串聯連接。
注 :熱水采暖系統兩組散熱器串聯時,可采用同側連接,但上、下串聯管直徑應與散熱器接口直徑相同。
第3.3.13條 樓梯間或其他有凍結危險的場所,其散熱器應由單獨的立、支管供熱;且不得裝設調節閥。
第四節 輻射采暖
第 3.4.1條 加熱管埋設在建筑構件內的低溫輻射采暖,可用于民用建筑的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采用熱作為熱媒;
二、不應導致建筑構件龜裂和破損;
三、輻射表面平均溫度,宜采用下列數值:
經常有人停留的地面 24-26°C
短期有人停留的地面 28-30°C
無人停留的地面 35-40°C
房間高度為2.5~3m的頂棚 35~40°C
房間高度為3.1~4m的頂棚 33~36°C
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 35°C
距地面1m以上至3.5m以下的墻面 45°C
注:(1)居住建筑、幼兒園和游泳館中,加熱管軸心處的地面溫度,不應高于85°C。
(2)混凝土地板輻射采暖的供水溫度,宜采用45~60°C,供回水溫差宜采
用5~10°C。
第3.4.2條 金屬輻射板采暖,可用于公共建筑和生產廠房(潮濕的房間除外)的局部區域或局部工作地點采暖,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第3.4.3條 金屬輻射板采用熱水作熱媒時,熱水平均溫度不宜低于110°C,采用蒸汽作熱媒時,蒸汽壓力宜高于或等于400KPa,產應低于200KPa。
注:金屬輻射板采暖的熱媒溫度,尚應符合本規范第3.1.10條的有關規定。
第3.4.4條 金屬輻射板的最低安裝高度,應根據熱媒平均溫度和安裝角度按表3.4.4采用。
金屬輻射板的最低安裝高度(m) 表3.4.4
熱媒平均溫度(℃) 水平安裝 傾斜安裝(與水平面夾角) 垂直安裝 垂直安裝
30° 45° 60°
110 3.2 2.8 2.7 2.5 2.3
120 3.4 3.0 2.8 2.7 2.4
130 3.6 3.1 2.9 2.8 2.5
140 3.9 3.2 3.0 2.9 2.6
150 4.2 3.3 3.2 3.0 2.8
160 4.5 3.4 3.3 3.1 2.9
170 4.8 3.5 3.4 3.1 2.9
注:(1)表中安裝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離。
。2)表中數值適用于站著工作且工作地點固定的場合,當坐著工作或工作地點不固定時,可比本表的數值降低0.3m。
第3.4.5條 管板式金屬輻射板的板槽與加熱管,應緊密吻合。對金屬帶狀輻射板,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加熱管因熱膨脹而橫向變形。
第3.4.6條 金屬輻射板采暖系統,宜采用同程式,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
注:當熱媒為蒸氣時,輻射板支管上不宜裝設閥門。
第3.4.7條 煤氣紅外線輻射采暖,條件許可時,宜用于生產廠房的局部區域或局部工作地點采暖,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注:采用煤氣紅外線輻射采暖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第3.4.8條 煤氣紅外線輻射應采用凈煤氣,其雜質允許含量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城市媒氣設計規范》的要求。煤氣的成分和工作壓力保持穩定。
第3.4.9條 煤氣紅外線外線輻射器的安裝高度;應根據人體的舒適輻射照度確定,但不應低于3m。
當煤氣紅外線輻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點采暖時,其數量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安裝在人體的側上方。
第3.4.10條 采用煤氣紅外線輻射采暖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
第3.4.11條 全面輻射采暖的耗熱量,可按本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并應對總耗量乘以修正系數:低溫輻射采暖,修正系數可采用0.9~0.95;金屬輻射板和煤紅外線輻射采暖,可采用0.8~0.9。
第3.4.12條 局部區域輻射采暖的耗熱量,可按整個房間全面輻射采暖時所算得的耗熱量,乘以該區域面積與所在房間面積的比值和表3.4.12中所規定的附加系數確定。
局部區域輻射采暖耗熱量附加系數 表3.4.12
采暖區面積與房間總面積比 0.55 0.40 0.25
附加系數 1.30 1.35 1.50
第3.4.13條 局部工作地點輻射采暖的供熱量,應根據局部工作地點的面積和人體所需的輻射度與周圍空氣溫度的關系,按有3.4.13通過計算確定。
周圍空氣溫度(℃) 輻射照度
W/m2[kcal/(m2•h)] 周圍空氣溫度
(℃) 輻射照度
W/m2[kcal(m2•h)]
16 81
(70) -6 529
(455)
14 122
(105) -8 570
(490)
12 163
(140) -10 611
(525)
10 204
(175) -12 651
(560)
8 244
(210) -14 692
(595)
6 285
(245) -16 733
(630)
4 326
(280) -18 773
(665)
2 366
(315) -20 814
(700)
0 407
(350) -22 855
(735)
-2 448
(385) -24 896
(770)
-4 488
(420)
注:露天作業時,表中數值應增加一倍。
第3.4.14條 布置全面采暖的輻射裝置時,應盡量使生活地帶或作業地帶的輻射照度均勻,并應適當增多外墻和大門處的數量。
注:輻射裝置不應布置在對熱敏感的設備附近。
第五節 熱風采暖與熱風幕
第3.5.1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采用熱風采暖:
一、能與機械送風系統合并時;
二、利用循環空氣采暖經濟合理時;
三、由于防火、防爆和衛生要求,必須采用全新風的熱風采暖時。
注:(1)對于公共建筑和一班制的生產廠房,應對熱風采暖和機械送風合并的合理性提出充
分根據。
。2)循環空氣的采用,應符合國家現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本規范第4.6.1條的
要求。
第3.5.2條 位于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生產廠房,當采用熱風采暖且距外窗2m或2m以內有固定工作地點時,宜在窗下設置散熱器。
第3.5.3條 當非工作時間不設置班采暖系統時,熱風采暖不宜少于兩個系統(兩套裝置),其供熱量的確定,應根據其中一個系統(裝置)損壞時,其余仍能保持工藝所需的最低室內溫度,但不得低于5°C。
第3.5.4條 設計循環空氣熱風采暖時,在內部隔墻和設備布置不影響氣流組織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大廠房內,宜采用集中送風系統;其他情況,宜選用小型暖風機。
注: 大型暖風機不宜布置在開啟頻繁的外門附近。
第3.5.5條 選擇暖風機或空氣加熱器時,散熱量的安全系數,宜采用1.2~1.3。
第3.5.6條 采用小型暖風機熱風采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空氣循環次數,每小時不宜小于1.5次;
注:值班采暖可不受此限。
二、暖風機的安裝高度,當出口風速小于或等于5m/s時,宜采用3~3.5m;當出口風速大于
5m/s時,宜采用4~5.5m;
三、暖風機的送風溫度,宜采用35~50°C。
第3.5.7條 利用集中送風采暖時,應使生活地帶或作業地帶處于回流區;生活地帶或作業地帶的風速,應按本規范第2.1.2條執行,但最小風速不宜小于0.15m/s;送風口的出口風速,應通過計算確定,一般可采用5~15m/s。
第3.5.8條 集中送風采暖系統的送風口安裝高度,應根據房間高度和回流區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確定,不宜低于3.5m,不得高于7m。吸風口底邊至地面的距離,宜采用0.4~0.5m。集中送風的送風溫度,宜采用30~50°C,不得高于70°C。
房間高度或集中送風溫度較高時,送風口處宜設置向下傾斜的導流板。
第3.5.9條 必要時,熱風采暖系統應按本規范第7.3.16條的規定設自動控制裝置。
第3.5.10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設置熱風幕:
一、位于嚴寒地區的公共建筑和外門開啟時間長短,當生產或使用要求不允許降低室內溫度,
且又不可能設置門斗或前室,且每班的開啟時間超過40min;
二、不論是否位于嚴寒地區和外門開啟時間長短,當生產或使用要求不允許降低室內溫度,且
又不可能設置門斗或前室時;
三、位于非嚴寒地區的公共建筑和生產廠房,經技術經濟比較設置熱風幕合理時。
第3.5.11條 熱風幕的送風方式、對于公共建筑、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風,生產廠房宜采用雙側送
風,外門寬度小于3m時,可采用單側送風,當受條件限制不能采用側面送風時,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風。
注:側面送風時,嚴禁外門向內開啟。
第3.5.12條 熱風幕的送風溫度,應根據計算確定。對于公共建筑和生產廠房的外門,不宜高于50°C;對于高大的外門,不應高于70°C。
第3.5.13條 熱風幕條縫和孔口處的送風速度,應通過計算確定。對于公共建筑的外門,不宜大于6m/s;對于生產廠房的外門,不宜大于8m/s,對于高大的外門,不宜大于25m/s。
第3.5.14條 設置熱風幕的生生廠房的外門,應設便于啟閉的開關裝置。必要時應與熱風幕的通風機聯鎖。
第六節 采暖管道
第3.6.1條 散熱器采暖系統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結水管道,宜在熱力入口與下列供熱系統分開設置:
一、通風、空氣調節系統;
二、熱風采暖和熱風幕系統;
三、熱水供應系統;
四、生產供熱系統;
五、其他應分開的系統。
第3.6.2條 熱水采暖系統,應在熱力入口處的供回水總管上設置溫度計、壓力表,必要時,應裝設流量計和除污器。
注:(1)流量計宜設在供水總管上。
。2)除污器應裝在流量計、調壓板和混水器的入口管段上。
。3)小系統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3.6.3條 當供汽壓力高于室內采暖系統的工作壓力時,應在采暖系統入口的供汽管上裝高減壓裝置。
注:(1)減壓裝置應由減壓閥、安全閥和壓力表等組成。
。2)減壓閥進出口的壓差范圍,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
第3.6.4條 當熱網的供水溫度高于采暖系統的供水溫度,且熱網的水力工況穩定,入口處的供回水壓差足以保證混水器工作時,宜裝設混水器。
第3.6.5條 室內熱水采暖系統的總壓力損失,應根據入口處的資用壓力通過計算確定。當資用壓力過大時,應裝設調壓裝置。
第3.6.6條 高壓蒸汽采暖系統最不利環路的供汽管,其壓力損失,不應大于起始壓力的25%。
第3.6.7條 熱水采暖系統的各并聯環路之間(不包括共同段)的計算壓力損失相對差額,不應大于15%。
利用電子計算機計算時,各并聯環路之間的計算壓力損失相對差額,不應大于5%。
第3.6.8條 布置蒸汽采暖時,應盡量使其作用半徑短,流量分配勻均;環路較長的高壓蒸汽采暖系統,宜采用同程式。選擇管徑時,應盡量減少各并聯環路之間的壓力損失差額。必要時,應在各回水匯合點之前裝設調壓閥門。
第3.6.9條 采暖系統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的始端的管徑,不宜小于20mm;低壓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適當放大。
第3.6.10條 采暖管道中的熱媒流速,應根據熱水或蒸汽的資用壓力、系統形式、防噪聲要求等因素確定,最大允許流速不應大于下列數值:
一、熱水采暖系統:
民用建筑 1.2m/s
輔助建筑物 2m/s
生產廠房 3m/s
二、低建筑蒸汽采暖系統:
汽水同向流動時 30m/s
汽水逆向流動時 20m/s
三、高壓蒸汽采暖系統:
汽水同向流動時 80m/s
汽水逆向流動時 60m/s
第3.6.11條 機械循環雙管熱水采暖系統和分層布置的水平單管熱水采暖系統,應考慮水在散熱器和管道中冷卻而產生的自然作用壓力的影響。
第3.6.12條 單管異程式熱水采暖系統,立管的壓力損失不宜小于計算環路總壓力損失的70%。必要時,可采用熱媒溫度不等溫降法計算。
第3.6.13條 采暖系統的計算壓力損失,宜采用10%的附加值。
第3.6.14條 蒸汽采暖系統的凝結水回收方式,應根據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設等情況,分別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一、閉式滿管回水;
二、開式水箱自流或機械回水;
三、余壓回水。
注:凝結水回收方式,尚應符合國家執行《鍋爐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3.6.15條 高壓蒸汽采暖系統,疏水器前的凝結水管不應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結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應 計算確定,但不宜大于5m。
注:當疏水器本身無止回閥時,應在疏水器后的凝結水管上設置止回閥。
第3.6.16條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發箱)之間的高壓蒸汽凝結水管,應按汽水乳狀體進行計算。
第3.6.17條 選擇散熱器調節閥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管系統應采用低阻力閥門;
二、雙管系統應采用高阻力閥門。
注:單管順序式系統,不應裝設散熱器調節閥。
第3.6.18條 采暖系統各并聯環路,應設置關閉和調節裝置。
有凍結危險時,立管或 支管上的閥門至干管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m。
第3.6.19條 在減壓閥、疏水器、混水器和其他裝置以及自動控制閥的前后,均應設置關閉用的閥門。
第3.6.20條 熱水和蒸汽采暖系統,應根據不同情況,裝設必要的排氣、泄水、排污和疏水裝置。
第3.6.21條 采暖管道的伸縮,應盡量利用系統的彎曲管段補償,當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伸縮器。
第3.6.22條 采暖管道的敷設,應有一定的坡度。對于熱水管、汽車同向流動的蒸汽管和凝結水
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對于汽水逆向流動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如因條件限件,熱水管道(包括水平單管串聯系統的散熱器連接管)可無坡度敷設,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第3.6.23條 室內采暖系統的管道,應明裝, 有特殊要求時方可暗裝。
安裝在腐蝕房間內的采暖管道及附件,應采防腐措施。
第3.6.24條 穿過建筑物基礎、變形縫的采暖管道,以及鑲嵌在建筑結構里的立管,應采取預防由于建筑下沉而損壞管道的措施。
第3.6.25條 當采暖管道必須穿過防火墻時,在管道穿過處應采取固定和密封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墻的兩側伸縮,
第3.6.26條 采暖管道穿過隔墻和樓板處,宜裝設套管。
第3.6.27條 采暖管道不得同輸送蒸汽燃點低于或等于120°C的可燃液體或可燃、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在同一條管溝內平行或交叉敷設。
第3.6.28條 符合下列情況這一時,采暖管道應保溫:
一、管道內輸送的熱媒必須保持一定參數時;
二、管道敷設在地溝、技術夾層、悶頂及管道井內或易被凍結的地方時;
三、管道通過的房間或地點要求保溫時;
四、管道的無益熱損失較大時。
注: 不通行地溝內僅供冬季采暖使用的凝結水管,如余熱不加以利用,且無凍結危險時,可
不保溫。
第七節 蒸汽噴射器
第3.7.1條 以高壓蒸氣為熱源的熱水采暖,有條件時;可采用蒸汽噴射器作為熱水采暖系統的加熱和循環裝置。
第3.7.2條 蒸汽噴射器宜集中裝設。當集中裝設在技術經濟上不合理時,可分散裝設。
第3.7.3條 當蒸汽噴射并聯使用時,每個蒸汽噴射器均應裝設止回閥。
第3.7.4條 回水在蒸氣噴射器混合室入口處的工作壓力,應大于蒸汽噴射器出口水溫的飽和壓力,并應有一定的安全量。條件許可時,蒸汽噴射器宜采用高位安裝。
第3.7.5條 系統內的回水靜壓,應盡量采用膨脹水箱控制。溢流水應回收。
第四章 通風
第4.1.1條 為了防止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向生活地帶或作業地帶放散,防止有害物質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必須從工藝、總圖、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4.1.2條 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機械化、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應積極改革工藝流程,使之少產生或不產生有害物質。
對于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質,向大氣排放時;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三廢"排放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各行業污染排放標準的要求。
第4.1.3條 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濕式作業。運輸含塵物料時,應盡量采用氣力輸送或水力輸送。放散粉塵的生產廠房,宜采用濕法沖洗措施。當工藝不允許濕法沖洗且防塵要求較嚴格時,可采用真空吸塵裝置。
第4.1.4條 大量散熱的熱源(散熱設備、熱物料等),應盡量放在生產廠房外面。對生產廠房內的熱源,應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工人遠離熱源。
第4.1.5條 確定建筑方位時,應盡量減少西曬,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還應根據主要進風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風向布置。
第4.1.6條 位于炎熱地區的民用建筑和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風屋頂,如條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熱措施;散熱量小于23W/m3的生產房,當屋蓋離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時,宜在屋蓋隔熱或適當增加廠房高度。
注:(1)民用建筑的隔熱,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的要求。
。2)有條件設置通風屋頂的生產廠房,以及存放橡膠、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倉庫亦可采用通
風屋頂。
第4.1.7條 放散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風,當局部排風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排風或采用全面排風。
第4.1.8條 設計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
注: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屋頂通風機進行全面排風。
第4.1.9條 組織室內氣流時,不應使含有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空氣流入沒有或僅有少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地帶。
第4.1.10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
一、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時;
二、混全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
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積聚粉塵時;
四、放散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設備。
第4.1.11條 同時放散有害物質,余熱和余濕時;全面通風量應按其中所需要最大的空氣量計算。數種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其全面通風量的計算,應按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
第4.1.12條 散入室內的有害氣體數量不能確定時,全面通風量可按類似房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據,按爭氣次數確定,亦可按各有關的專業標準執行。
第4.1.13條 民用建筑的廚房、廁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進行局部排風或全面換氣。
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辦公用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風;當其位于嚴寒地區或區時,尚應設置可開啟的氣窗進行定期換氣。
第4.1.14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間等的防煙、排煙設計,應按國家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二節 自然通風
第4.2.1條 放散熱量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其自然通風應僅考慮熱壓作用。按本規范附錄九計算!
第4.2.2條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宜采用門、洞、平開窗或垂直轉動窗、板等。
第4.2.3條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應采用0.3~1.2m,當進風口較高時,應考慮風效率降低的影響。在嚴寒地區或寒冷地區,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應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措施。
第4.2.4條 當熱源靠近生產廠房的一側外墻布置,且外墻與熱源之間無工作地點時,該側外墻上的進風口,應盡量布置在熱源的間斷處。
第4.2.5條 利用天窗排風的生產廠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避風天窗:
一、炎熱地區,室內散熱量大于23W/m3時;
二、其他地區,室內散熱量大于35W/m3時;
三、不允許氣流倒灌時。
注:多跨生產廠房的相鄰天窗或天窗兩側與建筑物鄰接,且處于負壓區時,無擋風板的天窗,
可視為避風天窗。
第4.2.6條 利用天窗排風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設避風天窗:
一、利用天窗能穩定排風時;
二、夏季室外平均風速小于或等于1m/s。
第4.2.7條 當建筑物一側與較高建筑物鄰時,為了防止避風天窗或風帽倒灌,其各部尺寸,應符合圖4.2.7-1~2和表4.2.7的要求。
避風天窗或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 表4.2.7
z/h 0.4 0.6 0.8 1.0 1.2 1.4 1.6 1.8 2.0 2.1 2.2 2.3
(B-Z)/H ≤1.3 1.4 1.45 1.5 1.65 1.8 2.1 2.5 2.9 3.7 4.6 5.6
注:當 z/h>2.3時,建筑物的相關尺寸可不受限制。
第4.2.8條 擋風板與天窗之間,以及作為避風天窗的多跨生產廠房相鄰天窗之間,其端部均應封
閉。當天窗較長時,尚應設置橫向隔板,其間距不應大于擋風板50m。在擋風板或封閉物上,應設置檢查門。
注: 擋風板下緣至屋面的距離,宜采用0.1-0.3m。
第4.2.9條 不需調節天窗窗扇開啟角度的高溫生產廠房,宜采用不帶窗扇的避風天窗,但應符合防雨要求。
第4.2.10條 自然通風用的窗扇;應設便于操作和維修的開關裝置。
第三節 隔熱降溫
第4.3.1條 工人在較長時間內直接受到輻射熱影響的工作地點,當其輻射照度在350W/m2[300kcal/(m2•h)]以上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受輻射熱影響較大的工作室應隔熱。
第4.3.2條 經常受輻射熱影響的工用地點,應根據工藝,供水和室內氣象等條件,分別采用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隔熱設施。
第4.3.3條 工人經常停留的高溫地面或靠近的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高于40°C。
注:當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熱水箱時,其排水溫度不宜高于45°C。
第4.3.4條 較長時間操作的工作地點,當其溫度達不到衛生要求或輻射照度大于350W/m2時,應設置局部送風。
第4.3.5條 當采用不帶噴霧的軸流式通風機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輕作業 2~4m/s
中作業 3~5m/s
重作業 5~7m/s
第4.3.6條 當采用噴霧風扇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采用3~5m/s,霧滴直徑應小于100μm。
注:噴霧風扇只適用于溫度高于35°,輻射照度大于1400W/m2[1200kcal/(m2•h)],且工藝不忌細小霧滴的中、重作業的工作地點。
第4.3.7條 設置系統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按表4.3.7采用。
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 表4.3.7
輻射照度
W/m2[kcal/(m2•h)] 冬 季 夏 季
溫度(℃) 風速(m/s) 溫度(℃) 風速(m/s)
<350(300) 20~25 1~2 26~31 1.5~3
700(600) 20~25 1~3 26~30 2~4
1400(1200) 18~22 2~3 25~29 3~5
2100(1800) 18~22 3~4 24~28 4~6
注:(1)輕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表中較高值,風速宜采用較低值,重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較低
值;風速宜采用較高值;中作業時其數據可按插入法確定。
。2)對于炎熱地區,表中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可提高2°C。
(3)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成加熱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夏季應采用通風室外
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冬季應采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
第4.3.8條 系統式局部送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將有害物質吹向人體;
二、送風氣流宜從人體的前側上方傾斜吹到頭、頸和胸部,必要時亦可以從上向下垂直送風;
三、送到人體上的有效氣流寬度,宜采用0.6m;
四、當工人活動范圍較大時,宜采用旋轉送風口。
第4.3.9條 系統式局部送風,應按本規范附錄十計算。
第4.3.10條 特殊高溫的工作地點,如軋鋼廠鉗式吊車司機室、均熱爐揭蓋機室和軋鋼機操縱室
等,應采取密閉、隔熱措施,并采用冷風機組或空氣調節機組降溫。
第4.3.11條 在特殊高溫作業地帶的附近,應設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溫度,宜采用26~30°C。
第4.3.12條 有條件時,降溫用的送風系統可采用地道風。
第4.3.13條 累年最熱月平均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可設置吊扇。
吊扇的臺數,可按不同規格的吊扇所提供的服務面積相應為15~25m2確定。
吊扇葉片距地面不應小于2.3m,距頂棚不應小于0.25D(D為吊扇葉片外緣直徑)。吊扇應布置在其所服務區域的中心。
注:本條的"公共建筑",系指經;蚨ㄆ谟写罅咳藛T停留的建筑物,如影劇院,體育館、圖書館和交通電類建筑等。
第四節 機械通風
第4.4.1條 設置機械通風的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潔的房間,當其周圍環境較差時,室內應保持正壓;室內的有害氣體和粉塵有可能污染相鄰房間時,室內應保持負正。
第4.4.2條 設置集中采用且有排風的建筑物,應考慮自然補風(包括利用相鄰房間的清潔空氣)的可能性。當自然補風達不到室內衛生條件、生產要求或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送風系統。
注:(1)每班運行不足2h的局部排風系統,條件許可時,可不用機械送風補償所排出的風量。
。2)選擇機械送風系統的空氣加熱器時,室外計算參數宜采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當其用于
補償消除余熱、余溫的全面排風的耗熱能量時,可采用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第4.4.3條 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采暖合并的系統)的送風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熱或同時放散熱、溫和有害氣體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當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時
全面排風,宜送至作業地帶;
二、 放散粉塵或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和蒸汽,而不同時放散熱的生產廠房及建筑物,當從下
部地帶排風時,宜送至上部地帶;
三、當固定工作地點靠近有害物質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裝有效的局面排風裝置時,應直接向工
作地點送風。
第4.4.4條 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設在室外空氣較潔凈的地點;
注:進風口處室外空氣的有害物含量,不應大于室內作業地帶最高容許深度的30%。
二、盡量設在排風口的上風側且應低于排風口;
三、 進風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當布置在綠化地帶時,不宜低于1m;
四、降溫用的進風口,宜設在建筑物的背陰處。
第4.4.5條 設置局部排風罩時、應盡量采用密閉罩,當不能采用密閉罩時,根據生產條件和技術經濟比較,可分別采用傘形罩、側吸罩、吹吸式排風罩或槽邊排風罩。
第4.4.6條 同時放散熱、蒸汽和有害氣體,或僅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有害氣體的生產廠房,除設局部排風外,宜在上部地帶進行自然或機械的全面排風,其排風量不宜小于每小時1次換氣。
注: 房間高度大于6m時,排風量可按每m2地面面積6m2/h計算。
第4.4.7條 當采用全面通風消除余熱、余濕或其他有害物質時,應分別從室內溫度高、含濕量或有害物質濃度最大的區域排風,并且其風量分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有害氣體和蒸汽密度比空氣小,或在相反情況下會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
部地帶排出所需風量的三分之二,從下部地帶排三分之一;
二、 當有害氣體和蒸汽密度比空氣大時,且不會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部地帶
排出所需風量的三分之一,從下部地帶排出三分之二。
注:(1)從房間上部地帶排出的風量,不應小于每小時1次換氣。
。2)當排出有爆炸危險的氣體和蒸氣時,吸風口上緣距頂棚不應大于0.4m。
。3)從房間下部地帶排出的風量,包括距地面2m以內的局部排風量。
第4.4.8條 含有劇毒物質或難聞氣味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以上。
注:在符合本規范第4.1.2條要求的條件下,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 4.4.9條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生產廠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
事故排風的風量,應根據工藝設計所提供的資料通過計算確定。當工藝設計不能提供有關計算資料時,應按每小時不小于房間全部容積的8次換氣量確定。
事故排風宜由經常使用的排風系統和事故排風的排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必須在發生事故時,提供足夠的排風量。
第4.4.10條 事故排風和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外便 于操作的地點開關,其供電系統的可靠性等級,應由工藝設計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以及其他有關規范的要
求。
第4.4.11條 事故排風的吸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爆炸危險物質散發量可能最大的地點。
當發生事故向室內放散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和蒸氣時,吸風口應設在地面以上0.3~1.0m處;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氣體和蒸汽時,吸風口應設地帶,且對于可燃氣體和蒸汽,吸風口應盡量緊貼頂棚布
置,其上緣距頂棚不得大于0.4m。
第4.4.12條 事故排風的排風口,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事故排風 的排風
口,應高于20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當其與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水平距離小于20m時,尚應高于進風口6m以上。
注:當排放的空氣中含有可燃氣體和蒸汽時,事故通風系統的排風口,距發火源不應小于30m。
第4.4.13條 設計事故排風時,在符合本規范第4.4.9條至第4.4.12條要求的情況下,可在外墻或外窗上設置軸流式通風機向室外排風,但應用取防止氣流短路的措施。
第五節 除塵與凈化
第4.5.1條 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當濕法除塵不致影響生產和改變物料性質時,宜采用濕法除塵,當濕法除塵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除塵或機械與濕法的聯合除塵;生產上不允許物料加濕時,應采用機械除塵。
第4.5.2條 水力除塵的用水量,應在生產流程的起始揚塵點和破碎地點多分配一些。
布置水力除塵噴嘴時,應盡量防止水滴落到設備的傳動部件上,采用聯合除塵時,不應將水滴吸入風管中。
注:采用水力除塵時,水量和水壓應穩定,水質應符合要求,確保水中懸浮物不致堵塞噴嘴。必要時,水力除塵裝置應與有關工藝設備聯制鎖。
第4.5.3條 放散粉塵的工藝設備,應盡量采取密閉措施。其密閉形式,應根據設備特點、生 產要求以及便于操作、維修等,分別采用局部密閉、整體閉密和大容積閉密。
第4.5.4條 吸風點的排風量,應按防止粉塵逸至室內的原則通過計算確定。有條件時,可采用實測數據或經驗數值。
第4.5.5條 確定密閉罩吸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考慮罩內負壓均勻,防止粉塵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帶走。吸風口的平均風速,不宜大于下列數值:
細粉料的篩分 0.6m/s
物料的粉碎 2m/s
粗顆粒物料破碎 3m/s
第4.5.6條 除塵系統的排風量,宜按其全部吸風點同時工作計算。
注:非同時工作吸風點的排風量較大時,系統的排風量,可按同時工作的吸風點的排風量計算,但應附加各非同時工作的吸風點排風量的15%~20%,且在各間歇工作的吸風點上必須裝設閉門,必要時,應與工藝設備聯鎖。
第4.5.7條 除塵風管的最小風速,宜按本規范附錄十一采取。
第4.5.8條 除塵系統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生產流程、是時工作的揚塵點相距不大時,宜合設一個系統;
二、同時工作但粉塵種類不同的揚塵點;當工藝允許不同粉塵混合回收或粉塵無回收價值時,
亦可合設一個系統;
三、溫溫度不同的含塵氣體,當混合后可能導致風管內結露時,應分設系統。
注:除塵系統的劃分,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1.10條的要求。
第4.5.9條 除塵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含塵氣體的化學成分、腐蝕性、溫度、濕度、流 量及含塵濃度。
二、粉塵的化學成分、密度、粒徑分布、腐蝕性、吸水性、硬度、比電阻、粘結性、纖維性和
可燃性、爆炸性等;
三、凈化后氣體的容許排放濃度;
四、除塵器的分級效率或總效率;
五、粉塵的回收價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六、維護管理的繁簡程度。
第4.5.10條 對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或排出的含塵污水。根據生產條件、除塵器類型、粉塵的回收價值和便于維修管理等因素,必須采取妥善的回收式或處理措施;工藝允許時,應納入工藝流程回收流
程。
注:(1)含塵污水的排放,應符合國家現行《工業"三度"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
衛生標準》的要求。
(2)處理干式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時,尚采取防止二次揚塵的措施。
第4.5.11條 當收集的粉塵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除塵器宜布置在行產設備(膠帶運輸機、料倉等)的上部。
當收集的粉塵不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應設貯塵斗及相應的搬運設備。
第4.5.12條 干式除塵器的卸塵管和濕式除塵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須采取防止漏風的措施。
第4.5.13條 吸風點較多時,除塵系統的各支管段,宜設置調節閥門。
第4.5.14條 除塵器宜布置在除塵系統的負壓段,當布置在正壓段時,應選用排塵通風機。
第4.5.15條 濕式除塵器有凍結可能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4.5.16條 局部排風系統排出的有害氣體,當其有害物質的含量超過排放標準時,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洗滌、吸附、過濾或燃燒等凈化措施。
第六節 防火與防爆
第4.6.1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應采用循環空氣:
一、甲、乙類生產廠房;
二、空氣中含有燃燒危險的粉塵和纖維未經處理的丙類生產廠房;
三、其他建筑物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
注: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4.6.2條 遇水后能產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險混合物的工藝過程,不得采用濕法除塵或濕式除塵器。
第4.6.3條 有防火主爆要求的通風系統,其進風口應設置在不可能有火花濺落的安全點,必要時,應加圍護裝置;排風口應設在室外安全處。
第4.6.4條 含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的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以上。
第4.6.5條 排除、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混合物的通風設備及風管,均為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且不應采用容易積聚靜電的絕緣材料制作。
第4.6.6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汽和粉塵的局部排風系統,其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和事故情況下,風管內這些物質的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計算。
第4.6.7條 當民用建筑內設有貯存易爆物質的單獨房間(如放映、藥品庫、實驗室等),如設置排風系統時,應設計成獨立的系統。
第4.6.8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送、回風管的防火閥及其感溫、感煙控制元件的設置,應按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4.6.9條 布置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通風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風設備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
注: (1)當與丙、丁、戊類生產廠房合用一個送風室時,應在每個送風機的山口處裝設
止回閥。
。2)按本條及本規范其他有關條文要求設置的止回閥,其風管內的風速不得小
于8m/s。
二、全面排風系統和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設備可布置在同一排風機
室內。
第4.6.10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系統,可共用同一進風口,但應與丙、丁、戊類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進風口分設。
第4.6.11條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設備宜布置在生產廠房之外,如直接布置在所服務的房間或排風機室內,必須按本節有關規定采取機應的防火防爆措施。
注:在丙、丁、戊類生產廠房有爆炸危險的地帶內,可布置該地帶內的工藝設備的局部排風裝置。
第4.6.12條 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全面積和局部送、排風系統,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設備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第4.6.13條 用于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 布置在生產廠房之外,且距有門窗孔洞的外墻不應于10m;或布置在單獨的建筑物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布置在生產廠房內的單獨房間中:
一、具有連續清灰能力的除塵器和過濾器;
二、 定期清灰的除塵器和過濾器,當其風量不大于15000m3/h,且集塵斗中的貯塵量不大
于60kg時。
第4.6.14條 用于凈化爆炸下限大于65g/m3的可燃粉塵、纖維和碎屑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當布置在生產房內時,應同其排風機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
第4.6.15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等,不得布置在經常有工或短時間有大量人員逗留的房間(如工人休息室、會議室)的下面;如同上述房間貼鄰布置時,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h的實體墻隔開。
第4.6.16條 用于凈化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含塵空氣和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溫式除塵器,當工藝允許時,可布置在所屬生產房間內,亦可布置在排風機室內。
注:對溫式除塵器捕集的泥渣,應采取有效措施排至建筑物之外 并作妥善處理,使其符合規定現行的有關的安全規定。
第4.6.17條 直接布置在甲、乙類生產廠房內的全面和局部排風系統,以及直接布置在其他類生產廠房內的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通風機和電動機應直聯。
注:丙、丁、戊類生產廠房中排除有爆炸危險氣體的排風系統,當在任何情況下均能確保系統中上述氣體的含量低于爆炸下限時,其通風機和電動機等可不防爆。
第4.6.18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和其他類生產廠房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排風系統,當其通風機和電動機等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時,通風機和電動機等亦采用防爆型的,但通風機和電動機可采用三角膠帶傳動。
當通風機和電動機露天布置時,通風機應采用防爆型的,在非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電動機可采用封閉型的。
第4.6.19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機及電動機等,當其布置在單獨的通風機室內,且在送風干管上設有止回閥時,可采用普通型的。布置在甲、乙類生產廠房內的送風管上的閥門應防爆。
第4.6.20條 用于凈化及輸送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 65g/m3的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和碎屑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及風管,應設置泄壓裝置。必要時,干式除塵器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帛制作。
第4.6.21條 用于凈化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第4.6.22條 甲、乙、丙類生產廠房的送排風管道,宜每個房間單獨布置;當在同一層或不大于連續三層范圍內布置時,可用集合管把同類房間的通風支管連接在一起;當每層通風系統所服務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時,亦可在走廊中設置公用風管。
在每個房間的通風支管和走廊公用風管上,均應設置止回閥。
第4.6.23條 丁、戊 類生產廠房的風管,可分層布置。必要進可用集合管連接。
第4.6.24條 通風和空氣空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但接觸腐蝕性氣體的風管及撓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制作。
第4.6.25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排風系統,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風管不應暗設,亦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第4.6.26條 甲、乙、丙類生產廠房的風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的風管,不宜通過其他房間。必要時,可在兩道防火墻之間設通過式風管,該風管應嚴密、無接頭,且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0.5h的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4.6.27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和蒸汽混合物的局部排風系統,其正壓段風管不得通過其他房間。
第4.6.28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其他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如必須穿過,應在穿過外設防火閥。穿過防火墻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其保溫材料填塞。
第4.6.29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的機械送排風系統(包括空氣調節的新風系統)的風管,橫向應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可每隔五層設水平集合管,分別連接各層的送排風支管,當送排風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時,每個垂直風管所管轄的樓層數,不應超過十層。
第4.6.30條 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線,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也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扇細怏w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室。
第4.6.31條 熱媒溫度高于110oC,不應穿過輸送有爆炸物質或可燃物質的風管,亦不得沿上述風管外壁敷設。
注:輸送含有自燃點較低的物質的風管,供熱管道熱媒溫度的界限,不應高于其自燃點的80%。
第4.6.32條 外表面溫度高于80oC的風管和輸送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及管道,其外表面之間,應有必要的安全距離;當互為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第4.6.33條 輸送溫度高于80oC的空氣或氣體混合物的風管,在穿過建筑物的可燃或難燃燒體結構處,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隔熱層,其厚度應按隔熱層外面溫度不超過80oC確定。
第4.6.34條 輸送高溫氣體的非保溫金屬風管沿建筑物的可燃或難燃材料結構敷設時,應采取遮熱防護措施;否則,管道外表面和該建筑結構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體溫度低于或等于300oC時,不應小于0.3m;
二、氣體溫度高于300oC時,不應小于0.6m。
注:氣體溫度高于500oC時,尚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4.6.35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等,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當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4.6.36條 當排除含有氫氣或其比空氣密度小的可燃氣體混合物時,局部排風系統的風管,其全長均應按氣流流動方向向上坡。
第4.6.37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機室,應設不小于每小時2次換氣的送風,排風機室應設排風量大于送風量至少每小時1次換氣的送排風,或僅設每小時至少1次換氣的排風。
第4.6.38條 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通風機室,其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應按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炎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七節 設備、風管及其他
第4.7.1條 選擇空氣加熱器、冷卻器和除塵器等設備時,應附加風管等的漏風量。
選擇通風機時,應考慮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并應盡量使其設計工況效率不低于最高效率的90%。
注:(1)計算風管時,可不附加風管的漏風量。
。2)空氣加熱器和冷卻器換熱面積的安全因素,應另行考慮。
第4.7.2條 風管漏風量應根據管道長短及其氣密程度,按系統風量的百分率計算。風管漏風率宜采用下列數值:
一般送排風系統 10%
除塵系統 10%~15%
注:(1)安裝在所服務房間以內的全面送排風系統,其風管漏風量不予考慮。
。2)當送系統的正壓管段或排風系統的負壓管段總長大于50m時,其漏風率可適當增加;
采用全部焊接的風管時,可適當減少。
第4.7.3條 通風系統各并聯管段間的壓力損失相對差額,不宜大于下列數值:
一般送排風系統 15%
除塵系統 10%
注:當通過調整管徑無法達到上述數值時,宜裝設調節閥門。
第4.7.4條 風管的計算壓力損失,宜按下列數值附加:
一般送排風系統 10%~15%
除塵系統 15%~20%
注:排除木屑、刨花、棉毛和纖維等的除塵系統,尚應考慮由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壓力損失。
第4.7.5條 輸送非標準狀態空氣的通風系統,當以實際的容積風量用標準狀態下的圖表計算出的系統壓力損失,并按一般的通風機性能樣本選擇通風機時,其風量和風壓不應修正,但電動機的軸功率應進行驗算。
第4.7.6條 通風機所配用的電動機,其功率應按下式確定:
P=KPZ (4.7.6)
式中:P-電動機功率(KW);
K-電動機軸功率的安全系數;按表4.7.6采用;
PZ---- 電動機軸功率(KW)。
第4.7.7條 當通風系統的風量或阻力較大,采用單臺通風機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可采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同型號、同性能的通風機并聯或串聯安裝,但其風量和風壓應按通風機和管道的特性曲線確定。
電動機軸功率的安全系統 表4.7.6
電動機軸功率 (kw) K 值
離心通風機 軸流通風機
≤0.50 1.50 1.20
0.51~1.00 1.40 1.15
1.01~2.00 1.30 1.10
2.01~5.00 1.20 1.05
≥5.01 1.15 1.05
注:當電動機的環境溫度高于40oC或用于海拔1000~4000m的地區時,其功率應按現行的《電機基本技術要求》和《電機使用于高海拔地區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4.7.8條 通風系統的風管,宜采用圓形或矩形截面。
風管的截面尺寸,應按現行《全國通用風管道計算表》選用。
設計風管及部件時,應考慮工廠加工的可能性。
第4.7.9條 除塵系統的風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鋼制風管,其接頭和接縫應嚴密;
二、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應大于45o;小坡度或水平敷設的
管段應盡量縮短,并應采取防止積塵的措施;
三、支管宜從主管的上面或側面連接;三通管的夾角,宜采用15o~45o;
四、在容易積塵的異形管件附近,應設置密閉清掃孔。
第4.7.10條 一般生產廠房的機械通風系統,其風管內的風速,宜按表4.7.10采用。
風管內的風速(m/s) 表4.7.10
風 管 類 別 鋼板及塑料風管 磚及混凝土風道
干管 6-14 4-12
支管 2-8 2-6
第4.7.11條 排除含有劇毒物質的排風系統,應盡量減少正壓管段的長度,且正壓管段不得穿過其他房間。
第4.7.12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通風設備和風管應采取保溫或防凍措施:
一、所輸送空氣的溫度,不允許有較顯著提高或降低時;
二、除塵風管或干式除塵器內可能結露時;
三、排出的氣體(如苯蒸氣)在排入大氣前,可能被冷卻而形成凝結物堵塞風管時;
四、濕法除塵設施或濕式除塵器等可能凍結時。
第4.7.13條 排除潮濕氣體或含有水蒸汽的風管,其內壁可能出現凝結水時,應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應在風管的最低點和風機的底部采取排水措施。
第4.7.14條 通風系統中、低壓離心式通風機,當其配用的電動機功率小于或等GF 于75KW,且供電條件允許時,可不裝設僅為啟動用的閥門。
第4.7.15條 通風設備、風管及配件等,應根據其所處的環境和輸送的氣體、蒸汽或粉塵的腐蝕性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
第4.7.16條 與通風機等振動設備連接的風管,其荷載不應傳遞到通風機等設備上。
第4.7.17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測孔,其位置和數量應符合檢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