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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JGJ142-2004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瀏覽次數:5365  日期:2012年10月23日

JGJ142-2004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前 言
本規程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2>84號文件“關于印發《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本規程主要由以熱水為熱媒和以發熱電纜為熱源的,地面輻射供暖工程中的設計、材料選擇、施工、調試驗收等幾方面內容組成。
第一章 總 則
第1.1.1條 為了規范地面輻射供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工作,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和保證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程。
第1.1.2條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的工業和民用建筑內,以熱水為熱媒或以發熱電纜為熱源的,地面輻射供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1.1.3條 進行地面輻射供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時,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等的規定。
第二章 術 語
第2.1.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low temperature hot water floor radiant heating)
以溫度不高于60℃的熱水為熱媒,在埋置于地面以下填充層中的加熱管內循環流動,加熱整個地板,通過地面以輻射和對流的熱傳遞方式向室內供熱的一種供暖方式。
第2.1.2條 分、集水器(manifold)
水系統中,用于連接各路加熱管供、回水的配、集水裝置。
第2.1.3條 面層(surface course)
建筑地面直接承受各種物理和化學作用的表面層。
第2.1.4條 找平層(toweling course)
在墊層或樓板面上進行抹平找坡的構造層。
第2.1.5條 隔離層(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種液體或地下水、潮氣透過地面的構造層。
第2.1.6條 填充層(filler course)
在絕熱層或樓板基面上設置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用的構造層,用以保護設備并使地面溫度均勻。
第2.1.7條 絕熱層(insulating course)
用以阻擋熱量傳遞,減少無效熱耗的構造層。
第2.1.8條 防潮層(moisture proof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基或樓層地面下潮氣透過地面的構造層。
第2.1.9條 伸縮縫(expansion joint)
補償混凝土填充層、上部構造層和面層等膨脹或收縮用的構造縫。
第2.1.10條 鋁塑復合管(polyethylene-aluminum compound pipe)
內層和外層為交聯聚乙烯或聚乙烯、中間層為增強鋁管、層間采用專用熱熔膠,通過擠出成型方法復合成一體的加熱管。根據鋁管焊接方法不同,分為搭接焊加對接焊兩種形式,通常以XPAP或PAP標記。
第2.1.11條 聚丁烯管(polyebutylene pipe)
由聚丁烯-1樹脂添加適量助劑,經擠出成型的熱塑性加熱管,通常以PB標記。
第2.1.12條 交聯聚乙烯管(cross linked polyethylene pipe)
以密度大于等于0.94g/cm3的聚乙烯或乙烯共聚物,添加適量助劑,通過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使其線型的大分子交聯成三維網狀的大分子結構的加熱管,通常以PE-X標記。按照交聯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過氧化物交聯聚乙烯(PE-Xa)、硅烷交聯聚乙烯(PE-Xb)、電子束交聯聚乙烯(PE-Xc)、偶氮交聯聚乙烯(PE-Xd。)
第2.1.13條 無規共聚聚丙烯管(polypropylene random copolymer pipe)
以丙烯和適量乙烯的無規共聚物,添加適量助劑,經擠出成型的熱塑性加熱管。通常以PP-R標記。
第2.1.14條 嵌段共聚聚丙烯管(polypropylene block copolymer pipe)
以丙烯和乙烯嵌段共聚物,添加適量助劑,經擠出成型的熱塑性加熱管。通常以PP-B標記。
第2.1.15條 耐熱聚乙烯管(polyethylene of raised temperature resistance pipe)
以乙烯和辛烯共聚制成的線性中密度乙烯共聚物,添加適量助劑,經擠出成型的一種熱塑性加熱管。通常以PE-RT標記。
第2.1.16條 黑球溫度(black globe temperature)
由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數值,習慣上也稱實感溫度。
第2.1.17條 發熱電纜(Heating cable)
以供暖為目的、通電后能夠發熱的電纜,通常由發熱導線、絕緣層、接地屏蔽層和外鞘等部分組成。
第2.1.18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Heating Cable floor radiant heating)
將外表面允許工作溫度上限為65℃的發熱電纜埋設在地板中,以發熱電纜為熱源加熱地板,以溫控器控制室溫或地板溫度,實現地面輻射供暖的供暖方式。
第2.1.19條 發熱導線(heating conductor)
發熱電纜中將電能轉換為熱能的金屬線。
第2.1.20條 絕緣層(Insulation of a cable)
發熱導線之間或發熱導線與接地屏蔽層之間的絕緣材料層。
第2.1.21條 接地屏蔽層(Screen)
包裹在發熱導線外并與發熱導線絕緣的金屬層。其材質可以是編織成網或螺旋纏繞的金屬絲,也可以是螺旋纏繞或沿發熱電纜縱向圍合的金屬絲或金屬帶。
第2.1.22條 外鞘(Sheath)
保護發熱電纜內部不受外界環境影響(如腐蝕、受潮等)的電纜外殼層。
第2.1.23條 室溫溫控器(Thermostat with room sensor)
能夠感應房間空氣溫度,用以調節房間所需溫度的一種自動控制裝置。
第2.1.24條 地溫溫控器(Thermostat with floor sensor)
能夠感應地板溫度,加以控制調節的一種自動控制裝置。
第2.1.25條 雙溫溫控器(Thermostat with air & floor sensors)
能夠同時感應房間空氣溫度和地板溫度,加以控制調節的一種自動控制裝置。
第2.1.26條 固定卡子(Tube clamps)
將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直接固定在絕熱層上的塑料卡釘。
第2.1.27條 扎帶(fixing)
將加熱管或發熱電纜固定在木格柵或鋼絲網上的固定帶
第三章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設計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回水溫度應由計算確定。民用建筑供水溫度宜采用35-50℃,不應超過60℃,供、回水溫差宜小于或等于10℃。
第3.1.2條 采用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 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
區域特征 適宜范圍 最高限值
人員經常停留區 24-26 28
人員短期停留區 28-30 32
無人停留區 35-40 42
浴室及游泳池 30-33 33
第3.1.3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不宜大于0.8MPa;建筑物高度超過50m時,宜豎向分區設置。
第3.1.4條 無論采用何種熱源,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熱媒的溫度、流量和資用壓差等參數,都應和熱源系統相匹配;同時熱源系統應設置相應的控制裝置,滿足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運行與調節的需要。
第3.1.5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 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以施工圖紙為主, 包括:圖紙目錄、設計說明、 加熱管布置平面圖、分、集水器、地面構造圖等內容;
2. 設計說明中應詳細說明供暖室內、外計算溫度、熱源及熱媒參數、加熱管技術數據、規格(公稱外徑X壁厚);標明使用的具體條件如工作溫度、工作壓力以及絕熱層材料的導熱系數、容重(密度)、規格、厚度等;
3. 平面圖中應繪出加熱管道的具體布置形式,標明敷設間距、各環路編號、加熱管的管徑、計算長度等。
第2節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地面構造作法
第3.2.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地面結構,宜由基層(樓板或與土壤相鄰的地面)、找平層、絕熱層(上部敷設加熱管)、伸縮縫、填充層和地面層組成?蓞⒁姼戒汚。
1. 當工程允許地面按雙向散熱進行設計時,各樓層間的樓板上部可不設絕熱層。
2. 與土壤相鄰的地面,必須設絕熱層,絕熱層下部應設置防潮層。直接與室外空氣相鄰的樓板,也必須設絕熱層。
3. 對于潮濕房間如衛生間、游泳館等,在填充層上部應設置隔離層。
第3.2.2條 采用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宜優先采用熱阻小于0.05㎡?K/W的材料作為面層。
第3.2.3條 當面層采用帶龍骨的架空木地板時,加熱管應敷設在木地板下部、龍骨之間的絕熱層上,這時可不設置豆石混凝土填充層。
第3.2.4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絕熱層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時,其厚度不應小于表3.2.4規定值,若采用其它隔熱材料時,可根據熱阻相當的原則確定厚度。
表3.2.4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絕熱層厚度(mm)
樓層之間樓板上的絕熱層 20
與土壤或室外空氣相鄰的地板上的絕熱層 40
第3.2.5條 在與內外墻、柱及過門等垂直部件交接處應敷設不間斷的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應小于20mm,伸縮縫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當地面面積超過30㎡或邊長超過6m時,應設置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宜小于8mm,伸縮縫宜采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內滿填彈性膨脹膏。
第3.2.6條 填充層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徑不宜大于12mm。填充層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如地面荷載大于20KN/m2時,應會同結構設計人員采用加固措施。
第3節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暖熱負荷的計算
第3.3.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熱負荷,應按《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第3.3.2條 計算全面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耗熱量時,室內計算溫度的取值應降低2℃,或取計算總耗熱量的90-95%。
第3.3.3條 局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耗熱量,可按整個房間全面輻射供暖所算得的耗熱量乘以該區域面積與所在房間面積的比值和表3.3.3中所規定的附加系數確定。
表3.3.3 局部輻射供暖熱負荷的附加系數
供暖區面積與房間總面積比值 0.55 0.40 0.25
附 加 系 數 1.30 1.35 1.50
第3.3.4條 進深大于6m的房間,宜以距外墻6m為界分區,分別計算供暖熱負荷和進行加熱管布置。
第3.3.5條 敷設加熱管的建筑地面,不應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
第3.3.6條 計算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熱負荷時, 不考慮高度附加。
第3.3.7條 采用集中供暖分戶熱計量或分戶獨立熱源的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的系統,應考慮間歇供暖和戶間傳熱等因素,宜對計算的熱負荷增加一定的附加值。
第4節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地面散熱量
第3.4.1條 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q (W/㎡)應按下式計算:
q=qf + qd
單位地面面積輻射傳熱量:
qf=5x108<(tpj +273)4-( AUST+273)4>
單位地面面積對流傳熱量:
qd=α(tpj-tn)n
式中:tpj—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
AUST—室內非加熱表面的面積加權平均溫度(℃);(詳見附錄B)
α—常數,向上傳熱時,α=2.17; 向下傳熱時, α=0.14;
n—指數,向上傳熱時,n=1.31; 向下傳熱時, n=1.25;
tn—室內計算溫度(℃)。
第3.4.2條 確定地面所需的散熱量時, 應將第三節計算的房間供暖熱負荷扣除來自上層地板向下的散熱量。
第3.4.3條 單位地面面積所需的散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q x= Q/F
式中: qx ——單位地面面積所需的散熱量 (W/㎡);
Q ——房間所需的地面散熱量 (W);
F ——敷設加熱管的地面面積 (㎡)。
第3.4.4條 確定地面散熱量時, 必須校核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 確保其不高于表3.1.3的最高限值;否則應改善建筑熱工性能或設置其它輔助供暖設備,減少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負擔的熱負荷。tpj與單位地面面積所需散熱量之間,近似關系為:
tpj=tn+9 (qx/100) 0.909 ℃
式中:tn—室內計算溫度(℃);
qx —單位地面的散熱量,W/㎡。
第3.4.5條 熱媒的供熱量,應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熱量和向下層或向土壤傳熱的熱量損失。
第3.4.6條 地面散熱量應考慮家俱及其它地面覆蓋物的影響。
第3.4.7條 單位地面面積的散熱量和向下傳熱的熱損失,均應通過計算確定。
注: 當加熱管采用PE-X管或PB管、外徑為20mm、填充層厚度為50mm、絕熱層厚度20mm和供回水溫差10℃時,不同加熱管間距、平均水溫和室內空氣溫度條件下,單位地面面積散熱量及向下傳熱的熱損失,可按附錄B選用。
第5節 加熱管系統設計
第3.5.1條 在住宅建筑中,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按戶劃分系統,配置分、集水器;戶內的各主要房間,宜分環路布置加熱管。
第3.5.2條 連接在同一分、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徑各環路加熱管的長度宜盡量接近,并不宜超過120m。
第3.5.3條 加熱管的布置,應根據保證地面溫度均勻的原則,選擇采用回折型(旋轉型)、平行型(直列型),詳見附錄C。
第3.5.4條 加熱管的敷設管間距,應根據地面散熱量、室內空氣設計溫度、平均水溫及地面傳熱熱阻等通過計算確定。
第3.5.5條 加熱管的選擇,應按供暖系統實際設計壓力和管材的許用設計環應力選用,選擇方法可參照附錄D。
第3.5.6條 加熱管內水的流速不宜小于0.25m/s。
第6節 分、集水器及附件的設計
第3.6.1條 每環路加熱管的進、出水口,應分別與分、集水器相連接。分、集水器直徑應不小于總供回水管直徑,且分、集水器最大斷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個分、集水器分支環路不宜多于8路。每個分支環路供回水管上均應設置可關斷閥門。
第3.6.2條 在分水器之前的供水連接管道上,順水流方向應安裝閥門、過濾器、熱計量裝置(有熱計量要求的系統)和閥門。在集水器之后的回水連接管上,應安裝可關斷調節閥,必要時可以平衡閥代替。
第3.6.3條 在分水器的總進水管與集水器的總出水管之間,宜設置旁通管,旁通管上應設置閥門,保證對供暖管路系統沖洗時水不流進加熱管。
第3.6.4條 分、集水器上應設置手動或自動排氣閥及泄水閥。
第7節 加熱管水力計算
第3.7.1條 加熱管的壓力損失△P(Pa),可按下式計算:
△P =△Pm+△Pj
沿程壓力損失△Pm:
△Pm =λ Pa
局部壓力損失△Pj:
Pj= Pa
式中:λ—管道摩擦系數;
d—管道內徑(m);
—管道長度(m);
ρ—水的密度(㎏/m3);
υ—水的流速(m/s);
ζ—局部阻力系數。
第3.7.2條 塑料管的摩擦系數,可近似統一按下式計算:
.
式中 λ-摩擦阻力系數;
b-水的流動相似系數;
b=1+
式中 Res為阻力平方區的臨界雷諾數,
ke-管子的當量粗糙度,m,對塑料管,ke=1×10-5 m;
di-管子的計算內徑,m
di=0.5(2do+do-4s-2s) (2)
式中 do-管外徑,m;
do-管外徑允許誤差,m;
s-管壁厚,m;
s-管壁厚允許誤差,m。
Rep-實際雷諾數,Rep= ,其中 為水的流速,m/s; 為與溫度有關的運動黏度,m2/s。
塑料管阻力損失可按附錄E計算。
第3.7.3條 加熱管的局部壓力損失應通過計算確定,加熱管局部阻力系數ξ值可按附錄E-3選用。
第3.7.4條 每套分、集水器環路(自分水器總進水管閥門起,至集水器總出水管閥門為止)的總壓力損失(不包括熱量表和恒溫閥的局部阻力),不宜超過30kPa。
第8節 熱計量和室溫控制
第3.8.1條 新建住宅熱水供暖系統, 應設置分戶熱計量和溫度控制裝置。
第3.8.2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分戶熱計量, 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系統形式;
2. 熱量表前應設置過濾器;
3. 供暖系統的水質,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鍋爐水質》(GB 1576)的要求;
4. 共用立管和入口裝置, 宜設置在管道井內;管道井宜鄰樓梯間或戶外公共空間。
5. 每一對共用立管在每層連的戶數不宜超過3戶。
第3.8.3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室內溫度的控制, 可選取如下列出的一種方式:
1. 在加熱管與分、集水器的接合處,分路設置調節性能好的閥門,通過手動調節來控制室內溫度;
2. 在加熱管與分、集水器的接合處,分路設置遠傳型自力式或電動式恒溫控制閥,通過各房間內的溫度控制器控制相應回路上的調節閥,使室內溫度自動保持恒定。調節閥也可內置于集水器中。采用電動控制時,房間溫控器與分、集水器之間應預埋電線。
3. 在各個房間的加熱管(加熱管局部沿墻槽抬高至1. 4m)上裝置自力式恒溫控制閥,使室溫保持恒定 。
第3.8.4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在熱源處設置供熱溫度調節控制裝置。
第五章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施工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施工圖紙和有關技術文件齊全;
2. 有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并已完成技術交底;
3. 施工現場具有供水或供電條件,有儲放材料的臨時設施;
4. 土建專業已完成墻面內粉刷(不含面層),外窗、外門已安裝完畢,并已將地面清理干凈;廚房、衛生間應做完閉水試驗并經過驗收;
5. 各種安裝材料已經檢驗合格,所附帶的說明書和合格證應齊全。
第5.1.2條 加熱管在運輸、裝卸和搬運時,應小心輕放,不得拋、摔、滾、拖。避免爆曬雨淋,宜儲存在溫度不超過40℃,通風良好和干凈的庫房內;與熱源距離至少應保持在1m以上。
第5.1.3條 施工過程中,應防止油漆、瀝青或其它化學溶劑接觸污染管線的表面。
第5.1.4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工程的施工,環境溫度不宜低于5℃。
第5.1.5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不宜與其它工種進行交叉施工作業,施工過程中,嚴禁進人踩踏加熱管。所有地面留洞應在填充層施工前完成。
第2節 絕熱層的鋪設
第5.2.1條 鋪設絕熱層的地面應平整、干燥、無雜物。墻面根部應平、直且無積灰現象。
第5.2.2條 絕熱層的鋪設應平整,絕熱層相互間的接縫應嚴密。直接與土壤接觸的或有潮氣侵入的地面,在鋪放絕熱層之前應先鋪一層防潮層。
第3節 加熱管的安裝
第5.3.1條 加熱管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標定的管間距和走向敷設,加熱管應保持平、直,管間距的安裝誤差不應大于±10mm。加熱管敷設前,應對照施工圖紙核定加熱管的選型、管徑、壁厚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并對加熱管外觀質量和管內部是否有雜質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不存在任何問題后再進行安裝。加熱管安裝間斷或完畢的敞口處,應隨時封堵。
第5.3.2條 加熱管切割,應采用專用工具;切口應平整,斷口面應垂直管軸線。
第5.3.3條 加熱管安裝時應禁止管道擰勁;彎曲管道時,圓弧的頂部應加以限制(頂住),并用管卡進行固定,防止出現“死折”;加熱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于6倍管外徑。
第5.3.4條 埋設于填充層內的加熱管不應有接頭。
第5.3.5條 施工驗收后,發現加熱管損壞,需要增設接頭時,根據不同材質的塑料加熱管采用熱熔插接式連接或卡套式、卡壓式銅制管接頭。采用銅制管接頭時應在外部增設防腐及其保護措施。銅管宜采用機械連接和焊接連接。無論采用何種接頭,在裝飾層上應設有明顯標志。
第5.3.6條 加熱管應設固定裝置,可采用以下的固定方法:
1. 用固定卡子將加熱管直接固定在絕熱板或設有復合面層的絕熱板上;
2. 用扎帶將加熱管固定在鋪設于絕熱層上的網柵上;
3. 直接卡在鋪設于絕熱層表面的專用管架或管卡上;
4. 直接固定于絕熱層表面凸起間形成的凹槽內。
第5.3.7條 加熱管固定點的間距,直管段部分固定間距宜為0.7-1.0m,彎曲管段部分的固定點間距宜為0.2-0.3m。
第5.3.8條 在分、集水器附近以及其它局部加熱管排列比較密集的部位,當管間距小于100mm時,加熱管外部應設置柔性套管等保溫措施。
第5.3.9條 加熱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連接處,彎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裝飾層。加熱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下部球閥接口之間的明裝管段,外部應加套塑料套管。套管應高出裝飾面150-200 mm。
第5.3.10條 加熱管與分、集水器裝置及管件連接,應采用卡套式、卡壓式擠壓夾緊連接連接;連接件材料宜為銅質;銅質連接件直接與PP-R或PP-B接觸的表面必須鍍鎳。
第5.3.11條 加熱管的環路布置應盡可能少穿伸縮縫,穿越伸縮縫處,應設長度不小于100mm的兩端均勻的柔性套管。
第5.3.12條 分、集水器應在開始鋪設加熱管之前進行安裝。水平安裝時,一般宜將分水器安裝在上,集水器安裝在下,中心距宜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應不小于300 mm。分、集水器安裝視圖參見附錄H。
第5.3.13條 伸縮縫的設置:
1. 在與內外墻、柱及過門等交接處應敷設不間斷的伸縮縫,伸縮縫連接處應采用搭接方式,搭接寬度不小于10mm;伸縮縫與墻、柱應有可靠的固定方式,與地面絕熱層連接應緊密,伸縮縫寬度不宜小于20mm。伸縮縫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2. 當地面面積超過30㎡或邊長超過6m時,應按不大于6m間距設置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小于8mm。伸縮縫宜采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內滿填彈性膨脹膏。
3. 伸縮縫應從絕熱層的上邊緣到填充層的上邊緣整個截面上隔開。
第4節 填充層的施工
第5.4.1條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所有伸縮縫均已按設計要求敷設完畢;
2. 加熱管安裝完畢且水壓試驗合格、加熱管處于有壓狀態下;
3. 通過隱蔽工程驗收;
第5.4.2條 混凝土填充層的施工,應由土建施工方承擔;安裝單位應密切配合,保證加熱管內的水壓不低于0.6MPa,養護過程中,系統應保持不小于0.4MPa。
第5.4.3條 澆搗混凝土填充層時,施工人員應穿軟底鞋,采用平頭鐵鍬。
第5.4.4條 混凝土填充層的養護周期不應少于21天。養護期滿后,對地面應妥加保護,嚴禁在地面上運行重載、高溫烘烤、直接放置高溫物體和高溫加熱設備。
第5節 面層的施工
第5.5.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裝飾地面宜采用以下材料:
1. 水泥砂漿、混凝土地面;
2. 磁磚、大理石、花崗巖等石材地面;
3. 符合國家標準的復合木地板、實木復合地板及耐熱實木地板。
第5.5.2條 面層施工前應確定填充層是否達到面層需要的干燥度后才可施工。面層施工,除應符合土建施工設計圖紙的各項要求外,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施工面層時,不得剔、鑿、割、鉆和釘填充層,不得向填充層內楔入任何物件;
2. 面層的施工,必須在填充層達到要求強度后才能進行;
3. 面層(石材、面磚)在與內外墻、柱等交接處,應留8mm寬伸縮縫(最后以踢腳遮擋);木地板鋪設時,應留≥14mm伸縮縫。
第5.5.3條 以木地板作為面層時,木材必須經過干燥處理,且應在填充層和找平層完全干燥后,才能進行地板粘貼。
第6節 衛生間施工
第5.6.1條 衛生間應做兩層隔離層,作法可參見附錄 A。
第5.6.2條 衛生間過門處應設置止水墻,在止水墻內側應配合土建專業作防水,以防止衛生間積水滲入絕熱層,并沿絕熱層滲入其它區域。加熱管穿止水墻處應設防水套管,防水套管兩端應加密封。
第六章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檢驗、調試及驗收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6.1.1條 檢查、調試與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檢查、驗收,并應做好紀錄。工程質量檢驗表可參照附錄I制定。
第6.1.2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施工圖設計者,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文件經批準后方可施工,修改設計應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件。
第6.1.3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工程的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工程質量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6.1.4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檢查、調試與驗收,應遵循“有關各方協調一致,共同確認”的原則,在各專業、各工序交接時或隱蔽前,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做出結論:
1. 管道、分、集水器、閥門、配件、隔熱材料等的質量;
2. 管道、閥門等安裝質量;
3. 隱蔽前水壓試驗檢查驗收;
4.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等施工質量檢查驗收;
5. 中間交接質量檢查驗收;
6. 隱蔽后水壓試驗檢查驗收;
7. 沖洗檢查驗收;
8. 環路、系統試運行調試。
第2節 施工方案及材料、設備檢查
第6.2.1條 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圖和工程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6.2.2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施工節點圖、原始地面至面層的剖面圖、伸縮縫的位置等;
3. 主要材料、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規格、型號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4. 施工工藝流程及各專業施工時間計劃;
5. 施工、安裝質量控制措施及驗收標準,包括:絕熱層鋪設、加熱管安裝、填充層、面層施工質量,水壓試驗,隱蔽前綜合檢查,環路、系統試運行調試,竣工驗收等;
6. 施工進度計劃、勞動力計劃;
7. 安全、環保、節能技術措施。
第6.2.3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組件、閥門、配件、隔熱材料必須具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并經監理工程師核查確認。
第6.2.4條 閥門、分、集水器組件安裝前,應作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試驗應在每批(同牌號、同型號、同規格)數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個。對于安裝在分水器進口和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閥門,應逐個作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應全部合格。
第6.2.5條 閥門的強度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嚴密性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1倍,DN≤50mm的閥門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持續時間為15秒,其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且殼體、填料及密封面無滲漏。
施工、安裝質量驗收
第6.3.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加熱管安裝完畢后,在澆搗混凝土填充層前,應按隱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進行中間驗收。
第6.3.2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進行中間驗收時,必須對以下項目進行檢驗,并作出結論:
1. 絕熱層的厚度、鋪設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加熱管的材料、管外徑、壁厚、管間距、彎曲半徑等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固定是否可靠;
3. 伸縮縫是否按規定敷設完畢;
4. 加熱管及加熱管與分、集水器的連接處有無滲漏。
第6.3.3條 分、集水器(含連接件等)安裝后應有成品保護措施,出地面的套管應有固定措施。
第6.3.4條 填充層內加熱管不應有接頭。
第6.3.5條 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標準及允許偏差及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施工標準及允許偏差應符合附錄J的規定。
第4節 水壓試驗
第6.4.1條 水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壓試驗應在系統沖洗之后進行,沖洗方法見6.4.2;
2. 水壓試驗應以每組分、集水器為單位,逐回路進行;
3. 水壓試驗應進行兩次,分別為澆搗混凝土填充層之前和填充層養護期滿后;
4. 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應小于0.6MPa;
5. 檢驗方法:在試驗壓力下,穩壓1h,觀察其壓力降,若壓降不大于0.05MPa,則認為合格;
6. 水壓試驗宜采用手動泵緩慢升壓,升壓過程中要隨時觀察與檢查有無滲漏;
7. 在有凍結可能的情況下試壓時,試壓完成后應及時將管內的水吹干;
8. 不宜以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第6.4.2條  沖洗應在分、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沖洗合格后,再進行室內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沖洗。
第5節 調試與試運行
第6.5.1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第6.5.2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運行,應在具備正常供熱和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第6.5.3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工作應由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配合下進行。
第6.5.4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通熱試運行,必須在面層完全自然干燥后(至少填充層施工完成21天后)進行。初次供暖時,熱水升溫應平緩,供水溫度應控制在比當時環境溫度高10℃左右,且不應高于32℃。在這個水溫下,應連續運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溫升高3℃,直至達到設計供水溫度。在此溫度下應對每組分、集水器連接的加熱管逐路進行調節,直至運行正常。
第6.5.5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效果, 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 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
第6節 竣工驗收
第6.6.1條 竣工驗收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 施工圖、竣工圖和設計變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配件等的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合格證明;
3. 中間驗收記錄;
4. 試壓和沖洗記錄;
5. 工程質量驗收表;
6. 調試記錄。
第6.6.2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應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方能通過竣工驗收:
1. 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2. 填充層、面層表面無明顯裂縫;
3. 管道、閥門和連接配件無滲漏;
4. 閥門啟閉靈活, 關閉嚴密。
第6.6.3條 中間驗收、調試和竣工驗收, 均應做好記錄、簽署文件并立卷歸檔。
七章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設計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采用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發熱電纜的外鞘表皮最高發熱溫度不應高于65℃。線功率不宜超出19W/m。
第7.1.2條 采用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應符合表7.1.2的規定。
表7.1.2 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
區域特征 適宜范圍 最高限值
人員經常停留區 24-26 28
人員短期停留區 28-30 32
無人停留區 35-40 42
浴室及游泳池 30-33 33
第7.1.3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 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以施工圖紙為主, 包括:圖紙目錄、設計說明、發熱電纜布置平面圖、溫控裝置布置圖、地面構造圖等內容;
2. 設計說明中應詳細說明供暖室內、外計算溫度、配電方案、發熱電纜材料技術數據、規格;標明使用的具體條件如工作溫度、工作電壓、電力負荷等;以及絕熱層材料的導熱系數、容重(密度)、規格、厚度等;
3. 平面圖中應繪出發熱電纜的具體布置形式和敷設間距,標出各供暖房間的編號和發熱電纜的計算長度等。
第2節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地面構造作法
第7.2.1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地面結構,宜由基層(樓板或與土壤相鄰的地面)、找平層、絕熱層(上部敷設加熱管)、伸縮縫、填充層和地面層組成?蓞⒁姼戒汚。
1. 當工程允許地面按雙向散熱進行設計時,各樓層間的樓板上部可不設絕熱層。
2. 與土壤相鄰的地面,必須設絕熱層,絕熱層下部應設置防潮層。直接與室外空氣相鄰的樓板,也必須設絕熱層。
3. 對于潮濕房間如衛生間、游泳館等,在填充層上部應設置隔離層。
第7.2.2條 采用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宜優先采用熱阻小于0.05㎡?K/W的材料作為面層。
第7.2.3條 當面層采用帶龍骨的架空木地板時,發熱電纜應敷設在木地板下部、龍骨之間的絕熱層上,這時可不設置豆石砼填充層。發熱電纜的線功率不宜大于10瓦,絕熱層與地板間凈空不宜小于30mm。
第7.2.4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絕熱層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時,其厚度不應小于表7.2.4規定值,若采用其它隔熱材料時,可根據熱阻相當的原則確定厚度。
表7.2.4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絕熱層厚度(mm)
樓層之間樓板上的絕熱層 20
與土壤或室外空氣相鄰的地板上的絕熱層 40
第7.2.5條 在與內外墻、柱及過門等垂直部件交接處應敷設不間斷的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應小于20mm,伸縮縫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當地面面積超過30㎡或邊長超過6m時,應設置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不宜小于8mm,伸縮縫宜采用高發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內滿填彈性膨脹膏。
第7.2.6條 填充層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徑不宜大于12mm。填充層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如地面荷載大于20KN/m2時,應會同結構設計人員采用加固措施。
第3節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暖熱負荷的計算
第7.3.1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熱負荷,應按《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第7.3.2條 計算全面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耗熱量時,室內計算溫度的取值應降低2℃,或取計算總耗熱量的90-95%。
第7.3.3條 局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耗熱量,可按整個房間全面輻射供暖所算得的耗熱量乘以該區域面積與所在房間面積的比值和表7.3.3中所規定的附加系數確定。
表7.3.3 局部輻射供暖熱負荷的附加系數
供暖區面積與房間總面積比值 0.55 0.40 0.25
附 加 系 數 1.30 1.35 1.50
第7.3.4條 進深大于6m的房間,宜以距外墻6m為界分區,分別計算供暖熱負荷和進行管線布置。
第7.3.5條 敷設發熱電纜的建筑地面,不應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
第7.3.6條 計算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熱負荷時, 可不考慮高度附加。
第7.3.7條 采用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的系統,應考慮間歇供暖和戶間傳熱因素, 宜對計算的熱負荷增加一定的附加值。
第4節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地面散熱量
第7.4.1條 單位地面的散熱量q (W/㎡)應按下式計算:
q=qf + qd
單位地面面積輻射傳熱量:
qf=5x108<(tpj +273)4-( AUST+273)4>
單位地面面積對流傳熱量:
qd=α(tpj-tn)n
式中:tpj—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
AUST—室內非加熱表面的面積加權平均溫度(℃);(詳見附錄B)
α—常數,向上傳熱時,α=2.17; 向下傳熱時, α=0.14;
n—指數,向上傳熱時,n=1.31; 向下傳熱時, n=1.25;
tn—室內計算溫度(℃)。
第7.4.2條 確定地面所需的散熱量時, 應將第三節計算的房間供暖熱負荷扣除來自上層地板向下的散熱量。
第7.4.3條 地面單位面積所需的散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q = Q/F
式中: q ——地面單位面積所需的散熱量 (W/㎡);
Q ——房間所需的有效散熱量 (W);
F ——敷設發熱電纜的地面面積 (㎡)。
第7.4.4條 確定地面散熱量時, 必須校核地面的表面平均溫度, 確保其不高于表7.1.3的最高限值;否則應改善建筑熱工性能或設置其它輔助供暖設備,減少輻射供暖系統負擔的熱負荷。tpj與單位地面面積所需散熱量之間,近似關系為:
tpj=tn+9 (qx/100) 0.909 ℃
式中:tn—室內計算溫度(℃);
qx —單位地面的散熱量,W/㎡。
第7.4.5條 發熱電纜的發熱功率計算,應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熱量和向下層或向土壤傳熱的熱量損失。
第7.4.6條 地面散熱量應考慮家俱及其它地面覆蓋物的影響,在已知熱阻較大的地方,應減少發熱電纜的鋪設功率。
第5節 發熱電纜系統的設計
第7.5.1條 一般靠近外窗、外墻等局部熱負荷較大區域,發熱電纜應鋪設較密,以補償房間熱損失。但地表面溫度不應超出7.1.3條限定值,電纜間距不應超過7.5.3條。
第7.5.2條 發熱電纜的布置,可選擇采用回折型(旋轉型)、平行型(直列型),詳見附錄C。
第7.5.3條 鋪設發熱電纜的最大間距,不應超過300mm;不應小于6倍電纜直徑,任何位置電纜的彎曲半徑不得小于產品規定值。
第7.5.4條 在需要供暖的一個區域(房間)中宜安裝一根發熱電纜,兩個不同溫度要求的區域(房間)不宜共用一根發熱電纜;通過溫控器,每個房間宜單獨控制溫度。
第7.5.5條 溫控器直接控制的發熱元件,禁止超過溫控器本身的額定電流。
第7.5.6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中的溫控器可根據房間的使用功能、控溫范圍、額定電流、通斷精度等因素選擇型號、規格。
1. 可通過設置接觸器與溫控器結合的方式進行溫度控制。
2. 一般房間可采用室溫型溫控器或地溫型溫控器;
3. 高大空間、浴室、衛生間、游泳池等區域,應采用地溫型溫控器;
4. 當需要同時控制室溫和限制地面溫度的場合,(例如實木地板)應采用雙溫型溫控器;
5. 可選擇其它形式的溫控器或采用溫控器與其它控制設備結合的形式實現諸如遠程控制等特殊的控制功能。
6. 地溫傳感器不應被家具等覆蓋和遮擋。
第7.5.7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中的溫控器應盡量避免安裝在外墻上;溫控器或傳感器應安裝在附近無散熱體、周圍無遮擋物、不受風吹、避光,通風干燥,能正確反應室內溫度的位置。
第7.5.8條 溫控器的選擇和安裝位置應考慮使用環境的潮濕情況。
第7.5.9條 溫控器宜安裝在距室內地面1.4m的墻面上。
第6節 電氣設計
第7.6.1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采暖供電方式,宜采用AC220V供電。進戶回路負載超過12KW時,可采用AC220V/380V三相四線制供電方式。
第7.6.2條 多根發熱電纜接入220V/380V三相系統時應使三相平衡,發熱電纜地面輻射采暖系統的戶內電氣回路應單獨設置。
第7.6.3條 導線截面及開關配合,應滿足過負荷保護和短路保護要求,零線截面不得小于等于相線截面。
第7.6.4條 配電箱中應設過流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每個供電回路應設帶漏電保護裝置的雙極開關。30mA
第7.6.5條 地溫傳感器穿線管應選用硬質套管。
第7.6.6條 發熱電纜的接地線必須與電源的PE線連接。
第7.6.7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電氣設計尚應符合《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材料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系統中所用材料,應根據工程環境,如工作溫度、工作壓力、荷載、設計壽命、現場防水、防火要求以及施工性能,參考相關的標準綜合比較后確定。
第8.1.2條 所有材料均應是按國家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有關強制性性能要求應由國家授權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有效證明文件或檢測報告。
第2節 發熱電纜及溫控器質量要求
第8.2.1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用的發熱電纜,其冷熱導線的接頭必須在工廠內加工完成, 并應根據使用年限和使用環境的要求進行嚴格檢測。
第8.2.2條 發熱電纜應經國家電線電纜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產品的電氣安全性能,機械性能應符合標準的規定,見附錄J。
第8.2.3條 沒有接地屏蔽措施的發熱電纜禁止使用在人員經常停留或人員短期停留的區域。
第8.2.4條 發熱電纜的結構從里到外由以下材料組成: 發熱導線、絕緣層、接地屏蔽層和外鞘等。
第8.2.5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用的發熱電纜,外徑不宜小于6mm。
第8.2.6條 發熱電纜的結構應能滿足耐電、耐熱、耐機械力的要求,并保證正常使用時的性能可靠,對用戶和周圍環境沒有危害。
第8.2.7條 發熱導體宜使用純金屬或金屬合金材料,應滿足最少50年的非連續正常使用時間壽命。
第8.2.8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用溫控器應符合國家標準《溫度指示控制儀》(JG874-94GB14536?10)和《家用和類似用途自動溫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
第8.2.9條 發熱電纜應有清晰標志,包括商標和電纜型號。
第3節 隔熱材料質量要求
第8.3.1條 隔熱材料應采用導熱系數小,吸濕率低,難燃或不燃,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的材料,并且不含殖菌源,不散發異味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揮發物。
第8.3.2條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可采用珠粒發泡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板材,其質量應符合GB10801《隔熱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中Ⅱ的規定,主要技術指標如表8.2.2。
表8.2.2 EPS板材主要技術指標
項 目 單 位 Ⅱ
表觀密度 不小于 20.0 kg/m3
壓縮強度(即在10%形變下的壓縮應力) 不小于 100 kPa
導熱系數 不大于 0.041 w/m.k
吸水率 不大于 4%(v/v)
氧指數 不小于30 %
70℃ 后48h尺寸變化率 不大于5 %
熔結性(彎曲變形) 不小于 20 mm
第8.3.3條 當采用其它隔熱材料時,其技術指標應參照表8.2.2的規定,選用同等效果隔熱材料。
第九章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施工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9.1.1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施工圖紙和有關技術文件齊全。
2. 有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并已完成技術交底。
3. 施工現場具有供電條件,有儲放材料的臨時設施。
4. 土建專業已完成墻面內粉刷(不含地面層),外窗、外門已安裝完畢,并已將地面清理干凈;廚房、衛生間應做完閉水試驗并經過驗收。
5. 相關電氣預埋等工程已完成;(裝修、照明等)
6. 各種安裝材料已經檢驗合格,所附帶的說明書和合格證應齊全。
第9.1.2條 發熱電纜應進行遮光包裝后運輸,不得裸露散裝。在運輸、裝卸和搬運時,應小心輕放,不得拋、摔、滾、拖。避免爆曬雨淋,宜儲存在溫度不超過40℃,通風良好和干凈的庫房內;與熱源距離至少應保持在1m以上。
第9.1.3條 發熱電纜存放、運輸和敷設應避免因環境溫度過高或過低而受到損害。
第9.1.4條 發熱電纜存放、運輸和敷設應避免因物理壓力過高而受到損害。
第9.1.5條 施工過程中,應防止油漆、瀝青或其它化學溶劑接觸污染管線的表面。
第9.1.6條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宜進人踩踏電纜。不宜與其它工種進行交叉施工作業,所有地面留洞應在填充層施工前完成。
第9.1.7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采暖工程施工現場環境溫度低于0℃時,不宜施工。低于0℃必須施工時,現場應采取升溫措施,發熱電纜預熱時嚴禁電纜間有搭接。
第9.1.8條 安裝前應進行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檢測和通斷測試。
第9.1.9條 所有進場的材料必須進行檢驗驗收,包括產品的技術文件、標志、外觀檢查,必要時應抽樣進行相關檢測。溫控器的外觀不能有劃痕,標記清晰,面板扣合、開啟自如,溫度調節部件使用正常。
第2節 絕熱層的鋪設
第9.2.1條 鋪設絕熱層的地面應平整、干燥、無雜物。墻面根部應平、直且無積灰現象。
第9.2.2條 絕熱層的鋪設應平整,邊沿絕熱層相互間的搭接應嚴密。對土壤上面的地面或有濕度侵入的地面,在鋪放絕熱層之前必須先鋪一層防潮層。
第3節 發熱電纜的安裝
第9.3.1條 發熱電纜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標定的電纜間距和走向敷設,發熱電纜應保持平、直,電纜間距的安裝誤差不應大于±10mm。發熱電纜敷設前,應對照施工圖紙核定發熱電纜的選型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并對電纜的外觀質量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不存在任何問題后再進行安裝。
第9.3.2條 發熱電纜敷設前必須先檢查外觀質量,有外傷、破損不準敷設。
第9.3.3條 發熱電纜安裝前應測量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和絕緣,并做自檢記錄。
第9.3.4條 在發熱電纜施工前,應確認電纜電源冷線預留管、溫控器接線盒、地溫傳感器預留管、采暖配電箱等預留、預埋工作已完畢。
第9.3.5條 發熱電纜必須按設計圖紙要求敷設,安裝時應禁止電纜擰勁,彎曲電纜時,圓弧的頂部應加以限制(頂住),并進行固定,防止出現“死折”;電纜的彎曲半徑不應小于廠家規定值。
第9.3.6條 發熱電纜設在隔熱材料上時,發熱電纜下必須鋪設鋼絲網或金屬固定帶,以保證發熱電纜不被壓入隔熱材料中。
第9.3.7條 發熱電纜定位后,用扎帶在鋼絲網上固定,或采用金屬固定帶。
第9.3.8條 發熱電纜的熱線部分不應進入冷引線預留管。
第9.3.9條 發熱電纜安裝完畢,應進行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絕緣電阻檢測,并進行記錄。
第9.3.10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采暖系統的電氣施工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驗收規范》(GB50254-96及GB50258-96)的規定。
第4節 填充層的施工
第9.4.1條 填充層施工應在發熱電纜經通斷檢測和絕緣性能檢測合格后進行。
第9.4.2條 混凝土填充層施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所有靠垂直部件處的邊緣隔熱條已安裝完畢。
2. 所需伸縮縫已由設計人員做出規定,并由填充層的施工公司做了布置。
3. 通過隱蔽工程驗收。
第9.4.3條 混凝土填充層的施工,應由土建施工方承擔;供暖系統安裝單位應密切配合。
第9.4.4條 澆搗混凝土填充層時,必須在發熱電纜上部架設操作板,保持施工人員在板上操作,嚴禁踩踏發熱電纜;施工人員應穿軟底鞋,采用平頭鍬。
第9.4.5條 混凝土填充層的養護周期不應少于21天。養護期滿后,對地面應妥加保護,嚴禁在地面上運行重載、高溫烘烤、直接放置高溫物體和高溫加熱設備。填充層在養護期內,嚴禁對發熱電纜系統進行通電加熱。
第9.4.6條 填充層施工完畢后,應進行發熱電纜的標稱電阻、絕緣電阻檢測,并進行記錄。
第5節 面層的施工
第9.5.1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裝飾地面宜采用以下材料:
1. 水泥砂漿、混凝土地面
2. 磁磚、大理石及水磨石地面
3. 符合國家標準的復合木地板、實木復合地板及耐熱實木地板。
第9.5.2條 面層施工前應確定填充層是否達到地面層需要的干燥度后才可施工。面層施工,除應符合土建施工設計圖紙的各項要求外,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施工面層時,不得剔、鑿、割、鉆和釘填充層,不得向填充層內楔入任何物件;
2. 面層的施工,必須在填充層達到要求強度后才能進行;
3. 面層(石材、面磚)在與內外墻、柱等交接處,應留8mm寬伸縮縫(最后以踢腳遮擋);木地板鋪設時,應留≥14mm伸縮縫。
第9.5.3條 以木地板作為地面層時,木材必須經過干燥處理,且應在填充層和找平層完全干燥后,才能進行地板粘貼。
第6節 衛生間的施工
第9.6.1條 衛生間應做兩層隔離層,作法可參見附錄 A。
第9.6.2條 衛生間過門處應設置止水墻,在止水墻內側應配合土建專業作防水,以防止衛生間積水滲入絕熱層,并沿絕熱層滲入其它區域。加熱管穿止水墻處應設防水套管,防水套管兩端應加密封。
第9.6.3條 電纜敷設時,靠近衛生潔具處應留有一定的距離。
第7節 溫控裝置的施工
第9.7.1條 檢查溫控器的安裝盒、發熱電纜冷線穿管是否已經布置完畢。
第9.7.2條 安裝溫控器的感溫探頭前,對傳感探頭應進行外觀檢測;先鋪設φ16穿管并用塑料捆扎繩固定穿管安裝探頭線,傳感器可設置在安裝好的預埋管里,管道末端封堵并盡可能放置在混凝土層上部。
第9.7.3條 溫控器安裝在墻上位置及高度按設計圖紙要求施工, 安裝后應與地面平行,穩定牢固,不應用家俱遮擋溫控器,溫控器應設在不直接被風吹處,溫控器的四周不要有熱源體。
第9.7.4條 溫控器安裝時,應將發熱電纜可靠接地。
第8節 安全施工和成品保護
第9.8.1條 發熱電纜和系統安裝間歇或安裝完畢后,應注意成品保護。
第9.8.2條 發熱電纜、隔熱材料及塑料配件均不得與明火接觸或高溫烘烤。
第9.8.3條 發熱電纜安裝過程中,應防止油漆、瀝青和其他強酸、強堿等有機污染物與發熱電纜接觸。
第9.8.4條 發熱電纜表皮要保證在安裝過程中的完好,禁止用利器刮破,
第9.8.5條 安裝完畢后,敷設發熱電纜的地面應設立明顯的標志。嚴禁在鋪設區內運行重荷載或放置高溫物體及高溫烘烤,嚴禁在鋪設區內穿鑿,鉆孔和進行射釘作業。
第9.8.6條 施工全部結束后,應繪制竣工圖,準確標注發熱電纜敷設位置與地溫傳感器埋設地點。
第十章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檢驗、調試及驗收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10.1.1條 檢查、調試與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檢查、驗收,并應做好紀錄。工程質量檢驗表可參照附錄I制定。
第10.1.2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施工圖設計者,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文件經批準后方可施工,修改設計應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件。
第10.1.3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工程的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工程質量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10.1.4條 發熱電纜輻射供暖系統的檢查、調試與驗收,應遵循“有關各方協調一致,共同確認”的原則,在各專業、各工序交接時或隱蔽前,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做出結論:
1. 發熱電纜、溫控器、隔熱材料等的質量
2. 發熱電纜安裝質量
3. 隱蔽隱蔽驗收
4. 原地面施工質量檢查驗收(附表1、2、3大工程操作性難)
5. 隱蔽后發熱電纜標稱電阻、絕緣電阻檢測
6. 回路、系統試運行調試;
第2節 施工方案及材料、設備檢查
第10.2.1條 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圖和工程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10.2.2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主要材料、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規格、型號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3. 施工工藝流程及各專業施工時間計劃;
4. 施工、安裝質量控制措施及驗收標準,包括:主要材料、設備的安裝質量,原地面、填充層、地面層施工質量,電阻測試和絕緣測試,隱蔽前綜合檢查,系統試運行調試,竣工驗收等;
5. 施工進度計劃、勞動力計劃;
6. 安全、環保、節能技術措施。
第10.2.3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隔熱材料必須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并經監理工程師核查確認。
第10.2.4條 整個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安裝的各個環節,應對發熱電纜進行檢驗,應測試每一環路的電阻,確保系統無斷路、短路現象。檢驗標準為測試每一回路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并應符合產品規定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中的相關規定。
第3節 施工、安裝質量驗收
第10.3.1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發熱電纜安裝完畢后,在澆注填充層前,應按隱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進行中間驗收。
第10.3.2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進行中間驗收時,必須對以下項目進行檢驗,并做出結論:
1. 絕熱層厚度、鋪設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發熱電纜的鋪設間距、彎曲半徑、型號等是否符合設計的規定,固定是否可靠。
3. 檢查系統的每一個環路的電阻,確定系統有無短路和斷路現象。
第10.3.3條 伸縮縫位置和電纜出地面位置的套管應有固定措施。
第10.3.4條 地面下敷設的發熱電纜不應裁剪和破損。
第4節 調試與試運行
第10.4.1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第10.4.2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整與試運行,應在具備正常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第10.4.3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工作應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配合下進行。
第10.4.4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效果, 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 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
第10.4.5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與初運行, 應在施工完畢的第一個采暖季前完成;且應在混凝土填充層養護期滿后進行。
第10.4.6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通電試運行時,必須在面層完全自然干燥后(填充層施工完成至少21天之后)進行。初次供暖時,室溫升溫應平緩,每24小時升溫不應超過3℃;溫控器設定溫度值不得大于當時室內環境溫度值2℃以上;直至室內溫度達到設計條件下的設計溫度,或者18℃-20℃。
第10.4.7條 溫控器的調試應按照不同型號溫控器安裝調試說明書的內容進行。
第5節 竣工驗收
第10.5.1條 竣工驗收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 竣工圖和設計變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附件的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合格證明。
3. 中間驗收記錄。
4. 電阻和絕緣測試記錄。
5. 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
6. 調試記錄。
第10.5.2條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應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方能通過竣工驗收:
1. 竣工驗收文件齊全
2. 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3. 發熱電纜無短路斷路現象
4. 溫控器開關調節使用正常
5. 填充層或地面層表面無明顯裂縫。
第10.5.3條 中間驗收、調試和竣工驗收, 均應做好記錄、簽署文件并立卷歸檔.

所屬類別:技術服務
該資訊的關鍵詞為: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JGJ142-2004,發熱電纜技術規程,電地暖技術規程,發熱電纜安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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