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節 一般規定
第1.1條 檢查、調試與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檢查、驗收,并應做好紀錄。工程質量檢驗表可參照附錄I制定。
第1.2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施工圖設計者,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文件經批準后方可施工,修改設計應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件。
第1.3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工程的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工程質量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1.4條 發熱電纜輻射供暖系統的檢查、調試與驗收,應遵循“有關各方協調一致,共同確認”的原則,在各專業、各工序交接時或隱蔽前,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做出結論:
1.發熱電纜、溫控器、隔熱材料等的質量
2. 發熱電纜安裝質量
3. 隱蔽隱蔽驗收
4. 原地面施工質量檢查驗收(附表1、2、3大工程操作性難)
5. 隱蔽后發熱電纜標稱電阻、絕緣電阻檢測
6. 回路、系統試運行調試;
第2節 施工方案及材料、設備檢查
第2.1條 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圖和工程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2.2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主要材料、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規格、型號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3. 施工工藝流程及各專業施工時間計劃;
4. 施工、安裝質量控制措施及驗收標準,包括:主要材料、設備的安裝質量,原地面、填充層、地面層施工質量,電阻測試和絕緣測試,隱蔽前綜合檢查,系統試運行調試,竣工驗收等;
5. 施工進度計劃、勞動力計劃;
6. 安全、環保、節能技術措施。
第2.3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隔熱材料必須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并經監理工程師核查確認。
第2.4條 整個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安裝的各個環節,應對發熱電纜進行檢驗,應測試每一環路的電阻,確保系統無斷路、短路現象。檢驗標準為測試每一回路的標稱電阻和絕緣電阻,并應符合產品規定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中的相關規定。
第3節 施工、安裝質量驗收
第3.1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發熱電纜安裝完畢后,在澆注填充層前,應按隱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進行中間驗收。
第3.2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進行中間驗收時,必須對以下項目進行檢驗,并做出結論:
1. 絕熱層厚度、鋪設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發熱電纜的鋪設間距、彎曲半徑、型號等是否符合設計的規定,固定是否可靠。
3. 檢查系統的每一個環路的電阻,確定系統有無短路和斷路現象。
第3.3條 伸縮縫位置和電纜出地面位置的套管應有固定措施。
第3.4條 地面下敷設的發熱電纜不應裁剪和破損。
第4節 調試與試運行
第4.1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第4.2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整與試運行,應在具備正常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第4.3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工作應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配合下進行。
第4.4條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效果, 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 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
第4.5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與初運行, 應在施工完畢的第一個采暖季前完成;且應在混凝土填充層養護期滿后進行。
第4.6條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通電試運行時,必須在面層完全自然干燥后(填充層施工完成至少21天之后)進行。初次供暖時,室溫升溫應平緩,每24小時升溫不應超過3℃;溫控器設定溫度值不得大于當時室內環境溫度值2℃以上;直至室內溫度達到設計條件下的設計溫度,或者18℃-20℃。
第4.7條 溫控器的調試應按照不同型號溫控器安裝調試說明書的內容進行。
第5節 竣工驗收
第5.1條 竣工驗收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 竣工圖和設計變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附件的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合格證明。
3. 中間驗收記錄。
4. 電阻和絕緣測試記錄。
5. 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
6. 調試記錄。
第5.2條 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應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方能通過竣工驗收:
1. 竣工驗收文件齊全
2. 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3.發熱電纜無短路斷路現象
4. 溫控器開關調節使用正常
5. 填充層或地面層表面無明顯裂縫。
第5.3條 中間驗收、調試和竣工驗收, 均應做好記錄、簽署文件并立卷歸檔.
皖公網安備 34118102000552號